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代 理 人 周昀蓉
相 對 人 王火山(即邱盛得之繼承人)
王明煜(即邱盛得之繼承人)
王進安(即邱盛得之繼承人)
詹素珍(即邱盛得之繼承人)
何忠融(即邱盛得之繼承人)
何玲維(即邱盛得之繼承人)
陳雅惠(即邱盛得之繼承人)
陳雅萍(即邱盛得之繼承人)
張文琛(即邱盛得之繼承人)
陳淑堃(即張福助、張冠儀之繼承人)
張玉瑩(即張福助之繼承人)
張玉馨(即張福助之繼承人)
張志仁(即張福助之繼承人)
張志杰(即張福助之繼承人)
張秀玲(即張福助之繼承人)
曾劉丘
黃麗昭
盧坤池
盧瑞
吳尚謙
余盧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王火山、王明煜、王進安、詹素珍、何忠融、何玲維、陳
雅惠、陳雅萍、張文琛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
臺幣5,236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淑堃、張玉瑩、張玉馨、張志仁、張志杰、張秀玲應連
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309元,及自本裁定
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曾劉丘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618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相對人黃麗昭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545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相對人盧坤池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309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相對人盧瑞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620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尚謙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618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相對人余盧滲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236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88號判決確定,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如下:王
火山、王明煜、王進安、詹素珍、何忠融、何玲維、陳雅惠
、陳雅萍、張文琛連帶負擔200分之34;陳淑堃、張玉瑩、
張玉馨、張志仁、張志杰、張秀玲連帶負擔2000分之85;曾
劉丘負擔200分之17;黃麗昭負擔80分之17;盧坤池負擔200
0分之85;盧瑞負擔20分之3;吳尚謙負擔200分之17;余盧
滲負擔200分之34。聲請人預納鑑定費30,800元,此有嘉義
縣大林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可參。故相對人王火山
、王明煜、王進安、詹素珍、何忠融、何玲維、陳雅惠、陳
雅萍、張文琛應連帶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為5,236元(計算式
:30,800元*34/200=5,236元);陳淑堃、張玉瑩、張玉馨、
張志仁、張志杰、張秀玲應連帶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為1,30
9元(計算式:30,800元*85/2000=1,309元);曾劉丘應給付
聲請人訴訟費用為2,618元(計算式:30,800元*17/200=2,61
8元);黃麗昭應給付聲請人6,545元(計算式:30,800元*17/
80=6,545元);盧坤池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為1,309元(計
算式:30,800元*85/2000=1,309元);盧瑞應給付聲請人訴
訟費用為4,620元(計算式:30,800元*3/20=4,620元);吳尚
謙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為2,618元(計算式:30,800元*17/
200=2,618元);余盧滲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為5,236元(計
算式:30,800元*34/200=5,236元)。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
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CYDV-113-司聲-51-2024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