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應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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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保險簡
三重簡易庭

給付保險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林佩汶 訴訟代理人 許玉鼎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陳明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3月6日 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1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2025-03-10

SJEV-114-重保險簡-1-20250310-1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楷傑 選任辯護人 葉智幄律師 李妍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60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楷傑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辯 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 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2025-03-10

TYDM-114-金訴-133-2025031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阿信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續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被告林阿信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前業經辯論終結,然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7

TCDM-113-訴-1857-20250307-1

審金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信緯 江信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4月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 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2025-03-07

KSDM-113-審金訴-1268-20250307-2

審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5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連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46520號、113年度偵字第677、1119、5261號、113年度 偵緝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連春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1 月13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3月10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 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2025-03-07

TPDM-113-審訴-2508-20250307-1

金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8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冠豪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2月19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3月19日宣判,茲因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 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7

MLDM-113-金訴-304-20250307-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灝叡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744、6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二日十四時整於 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妨害自由案件,前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3月12日宣 判,茲因本案應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 項之適用,而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 4年3月12日14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 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2025-03-07

KLDM-114-易-116-20250307-1

矚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矚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品硯 選任辯護人 何建毅律師 劉世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44934、44935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2025-03-07

TYDM-112-矚訴-2-20250307-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振群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 字第473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 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審 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7

ILDM-114-訴-89-20250307-1

金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3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冠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 論終結,茲因檢察官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1229號),本案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2025-03-07

TCDM-113-金訴-4313-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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