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林佩汶
訴訟代理人 許玉鼎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陳明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3月6日
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1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SJEV-114-重保險簡-1-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