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王孟汝即王美蘭
洪睿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62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
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
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撤銷之訴,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
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
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
7號研討結果參照)。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
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
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
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
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
2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臺灣高等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7授權規定,經報請司法院以113年12月12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139
0225051號函准予核定,於113年12月30日以院高文莊字第113004
5236號令修正發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並自發布日施行、000年0月
0日生效之第2條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
或價額應依原定額數加徵,然本件原告係於113年12月25日起訴
(本院114年度補字第31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頁本院收文章)
,故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
王孟汝即王美蘭、被告洪睿騰就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於113年4月10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113年5月24日
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洪睿騰應就如起訴狀
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13年5月24日向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以113
年汐地字第064120號收艦字號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撤銷(
本院卷第89頁)。依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
債權額併計至起訴時之利息及欲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系爭不動產
價額擇低計算。又系爭不動產鄰近區域之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平
方公尺約49,545元(含土地及建物),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系爭不動產之
客觀價值為1,539,859元【計算式:49,545元/平方公尺×124.32
平方公尺{總面積84.32(層次面積74.38平方公尺+陽臺面積8.44
平方公尺+花臺1.50平方公尺)+共有部分40平方公尺(131.45平
方公尺×權利範圍833/10000+121.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00/1000
0+522.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6,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被告
王孟汝即王美蘭權利範圍1/4≒1,539,8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而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經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24日(本
院卷第13頁)止之金額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合計為524,116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524,11
6元,應徵5,7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620元(本院卷第11頁)
後,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時間:民國【年、月、日】)
編號 項目 計算 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 基數 (以分數為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 金額 1 金額 13,360 2 利息 13,360 113/12/14 113/12/24 11/365 15 60 3 金額 500,173 4 利息 500,173 113/08/31 113/12/24 116/365 6.62 10,523 合計 524,116元(即編號1至編號4金額相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