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智慧財產案件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91-200 筆)

單聲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麟宏 宋昀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19號),聲請人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ialis」商標壯陽藥壹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麟宏、宋昀恩(下合稱被告2人)因 涉嫌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 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扣得之仿冒「Cialis」商標壯陽藥1瓶,經鑑定結果, 認均係仿冒商標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 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為刑法沒收章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次按「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屬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2人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3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 分書附卷可稽。本件扣案之仿冒「Cialis」壯陽藥1瓶,經 鑑定結果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有扣案物照片、台灣禮來股 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等在卷可 稽,足認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不 問屬於被告2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並 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2024-12-05

MLDM-113-單聲沒-70-20241205-1

單聲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凱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5533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 1年度偵字第55331號被告葉凱茜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新北 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期滿。扣案 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意旨贅載刑法第38 條第1項)聲請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不法 所得新臺幣(下同)1,000元,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 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 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 字第5533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 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100號駁回再議處分確定,且 於113年9月1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 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足憑,且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 有現場照片18張(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 察大隊偵二隊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第117至125頁)、 111年5月19日鑑定意見書(見警卷第27至48頁)、國際影視 有限公司111年4月25日、同年1月20日鑑定報告書各1份(見 警卷第49至55頁)、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號商 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見警卷第49至55、56至58頁)、台 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11年5月30日函暨所附註冊/審定號000 00000號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 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二隊查獲葉凱茜違反商標法查扣物 品估價表、檢視書及產品鑑定書各1份(見警卷第59至63頁 )、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見警卷第66至99頁 )、萬國法律事務所111年6月6日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 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各1份(見警卷第100至104頁)、 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見警卷第107至110頁)及萬國法 律事務所111年7月11日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 冒品鑑價報告各1份(見警卷第111至115頁)等足資憑據, 堪認本件確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未經裁判宣告沒收之情形 。  ㈢又查,扣案如附表編號34之犯罪所得1,000元為被告販賣上述 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罪所得,且被告業已自動繳回,亦據被 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5331號 卷第8至9頁),是該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惟因檢察官前已對被告為緩起訴之處分 ,是本案亦有犯罪所得未經裁判宣告沒收之情。  ㈣綜上所述,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 物,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且依刑法第40 條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 物,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檢察 官前已為緩起訴處分之情形,亦得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所為聲 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以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應沒收之物 數量 說明 1 仿冒之「哆啦A夢」證件套 13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2 仿冒之「哆啦A夢」掛繩 19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3 仿冒之「寶可夢」證件套 11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4 仿冒之「寶可夢」掛繩 8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5 仿冒之「寶可夢」零錢包 2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6 仿冒之「蠟筆小新」證件套 16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7 仿冒之「蠟筆小新」掛繩 11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8 仿冒之「Hello Kitty」證件套 12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9 仿冒之「Hello Kitty」掛繩 13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10 仿冒之「熊大」證件套 7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11 仿冒之「熊大」掛繩 18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12 仿冒之「熊大」零錢包 6件 ⑴侵害商標權之物 ⑵緩起訴處分書誤載為「2件」 13 仿冒之「MARIO」證件套 9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14 仿冒之「MARIO」掛繩 8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15 仿冒之「NIKE」證件套 10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16 仿冒之「NIKE」掛繩 18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17 仿冒之「CHARMMY KITTY」證件套 8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18 仿冒之「CHARMMY KITTY」掛繩 8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19 仿冒之「MELODY」證件套 8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20 仿冒之「MELODY」掛繩 6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21 仿冒之「雙子星」證件套 8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22 仿冒之「雙子星」掛繩 9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23 仿冒之「大眼蛙」證件套 7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24 仿冒之「大眼蛙」掛繩 3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25 仿冒之「酷企鵝」證件套 7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26 仿冒之「酷企鵝」掛繩 5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27 仿冒之「布丁狗」證件套 8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28 仿冒之「布丁狗」掛繩 10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29 仿冒之「蛋黃哥」證件套 2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30 仿冒之「兔兔」證件套 1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31 仿冒之「兔兔」零錢包 1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32 仿冒之「莎莉」零錢包 3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33 仿冒之「哆啦A夢」證件套 1件 ⑴採證物 ⑵侵害商標權之物 34 現金1,000元 被告自動繳回之犯罪所得

2024-12-05

PCDM-113-單聲沒-208-20241205-1

單聲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涔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 年度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項鍊壹條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涔嫻因涉嫌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353號為職權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項鍊屬專科沒收 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涉嫌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35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在卷可參,故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項鍊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上開 規定,屬義務沒收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 第98條規定沒收之,且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 之物。從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MLDM-113-單聲沒-73-20241204-1

單聲沒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 人 洪子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沒 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2號被 告即受處分人洪子媛(下稱受處分人)違反商標法案件,業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3年3月14日緩起訴期 滿未經撤銷。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受處分人犯 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規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 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又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 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 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 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因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9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3月15日確 定在案,至113年3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 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而該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均鑑定 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 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 可查,是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係受處分人主動繳回供檢察官扣案之該案犯罪所得,此據受 處分人坦認在卷,復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 單及贓證物款收據附卷可憑,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之規定沒收之。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均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1項前 段、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仿冒「DORAEMON」商標保溫瓶1件 註冊/審定號:商標(原聯合商標)00000000 附表二: 1 新臺幣2,000元 洪子媛主動繳回供檢察官扣押之不法所得

2024-12-03

NTDM-113-單聲沒-28-20241203-1

單聲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夢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 度聲沒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夢如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 25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經鑑定確屬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 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 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 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張夢如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 09年度偵字第325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 處分書附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該偵查卷宗屬實。而扣案 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鑑定認屬仿冒物品,有如附表一所 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 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 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雖係供被告包裝、寄送上開仿 冒品所用之物,惟非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不屬專科沒收 之物,且既經寄送而出,即非屬被告所有,自無從依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予以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證據卷頁 1 仿冒LV皮套手機殼1個 Monogram Canvas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 商標00000000 111年11月30日 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偵卷第25至26頁) ⑵鑑定報告(同上卷第27至47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 1 商品外包裝1個

2024-11-29

TYDM-113-單聲沒-143-20241129-1

單聲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饒東祐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臺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緝續字第1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9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饒東祐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續字第17號為不起訴 之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定之結果, 認係仿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從而,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 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續字第17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 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被告相關案件之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存卷可參。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扣案物照片、鑑定報告書、內政部 警察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物品清單 等件足資憑據,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思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卷證與鑑定報告出處 1 仿冒Bio-Oil商標護膚油 1罐 110他8219號卷第44至50頁

2024-11-29

TPDM-113-單聲沒-183-20241129-1

單聲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芸安 陳璿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956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JORDAN」商標之手環肆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芸安、陳璿任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 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95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 法就扣案仿冒「JORDAN」商標之手環4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 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 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 亦有明文。 三、被告2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956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仿冒「JORDAN」商標之手 環4件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產品鑑定書、商標單筆詳 細報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2024-11-28

MLDM-113-單聲沒-68-20241128-1

單聲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冠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13年度執聲字第2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商標專用權人美商蘋果公司註冊商標之APPLE上標充電 線壹條及充電頭壹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冠文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保管字第2202號扣案之仿冒美 商蘋果公司(下稱蘋果公司)商標充電線、充電頭各1件, 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民 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 第2項定有明文。是項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沒收法律變更所生 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逕 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 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 10條之3第2項固有明文,惟商標法第98條亦業於105年11月3 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12月15日施行,是以,商標法第98 條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屬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 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 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 商標法第98條、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所謂 違禁物、專科沒收之物,之所以得以單獨宣告沒收,係因此 等物品依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是以此等物品之沒收 ,並不以存有一違法行為為必要,而僅須認定其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之性質,即為已足。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調偵續一字第3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3年 度智簡字第2號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同案所扣得之充電線 、充電頭上之商標圖樣,經商標權人蘋果公司向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 00、00000000號),且扣案如附表所示印有上開商標圖樣之 物確均為未經同意或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此有內政部警政 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 證報告、受委任所出具之鑑定能力證明書、駐舊金山台北經 濟文化辦事處出具之文件證明書、仿冒商品扣案物照片在卷 可查,足認扣案之充電線、充電頭均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且為專科沒收之 物。是揆諸前開規定,本案聲請人所為聲請,即屬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2024-11-27

TYDM-113-單聲沒-121-20241127-1

單聲沒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帟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25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帟沁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 第52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經   告訴人謝惠雯即本件「ATNNK Fibroin」商標權人認定該扣 案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 物品清單、鑑定報告及扣押物品照片等附卷可稽,堪認上開 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 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 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 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偵字第52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新竹地檢署112年 度偵字第5258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154至155頁、本院11 3年度單聲沒字第52號卷《下稱本院卷》第9頁)在卷可稽。 (二)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屬附表商標權人欄所示之 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之商標圖樣之商品,有內政 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告訴人 蒐證購買仿冒「ATNNK Fibroin」商標商品照片、蝦皮購 物刊登網頁列印資料、商標侵權鑑定報告、新加坡商蝦皮 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8月28日蝦皮電商字第 0210820011S號函所附用戶平台申設人基本資料、交易明 細及提領相關資料、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照片等件在卷 可參(見偵卷第16至19頁、第26至37頁、第38至56頁、第 57至64頁、第65至69頁、第132頁、第139頁),並經本院 核閱上開案件之卷宗無訛。堪認上開扣案之仿冒商品,均 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 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 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商標圖樣 商標權人 商品數量 1 ATNNK Fibroin面膜 ATNNK FIBROIN 謝惠雯 1箱(告訴人採證) 2 ATNNK Fibroin面膜 ATNNK FIBROIN 謝惠雯 9盒 3 ATNNK Fibroin面膜 ATNNK FIBROIN 謝惠雯 15片

2024-11-27

SCDM-113-單聲沒-52-20241127-1

單聲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麗秋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 年度聲沒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麗秋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93 7號、第175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937號、第175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堪以認定。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核確屬侵害商標權人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商標之仿冒品乙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106年12月6日(106)智商00686字第10680662670號函、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書等資料附卷可稽,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1 三多金盞花萃取物(含葉黃素)複方軟膠囊(100粒/盒) 1件

2024-11-27

TPDM-113-單聲沒-178-20241127-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