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凱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5533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
1年度偵字第55331號被告葉凱茜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新北
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期滿。扣案
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意旨贅載刑法第38
條第1項)聲請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不法
所得新臺幣(下同)1,000元,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
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
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
字第5533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
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100號駁回再議處分確定,且
於113年9月1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
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足憑,且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
有現場照片18張(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
察大隊偵二隊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第117至125頁)、
111年5月19日鑑定意見書(見警卷第27至48頁)、國際影視
有限公司111年4月25日、同年1月20日鑑定報告書各1份(見
警卷第49至55頁)、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號商
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見警卷第49至55、56至58頁)、台
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11年5月30日函暨所附註冊/審定號000
00000號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
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二隊查獲葉凱茜違反商標法查扣物
品估價表、檢視書及產品鑑定書各1份(見警卷第59至63頁
)、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見警卷第66至99頁
)、萬國法律事務所111年6月6日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
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各1份(見警卷第100至104頁)、
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見警卷第107至110頁)及萬國法
律事務所111年7月11日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
冒品鑑價報告各1份(見警卷第111至115頁)等足資憑據,
堪認本件確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未經裁判宣告沒收之情形
。
㈢又查,扣案如附表編號34之犯罪所得1,000元為被告販賣上述
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罪所得,且被告業已自動繳回,亦據被
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5331號
卷第8至9頁),是該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惟因檢察官前已對被告為緩起訴之處分
,是本案亦有犯罪所得未經裁判宣告沒收之情。
㈣綜上所述,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
物,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且依刑法第40
條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
物,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檢察
官前已為緩起訴處分之情形,亦得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所為聲
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以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應沒收之物 數量 說明 1 仿冒之「哆啦A夢」證件套 13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2 仿冒之「哆啦A夢」掛繩 19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3 仿冒之「寶可夢」證件套 11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4 仿冒之「寶可夢」掛繩 8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5 仿冒之「寶可夢」零錢包 2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6 仿冒之「蠟筆小新」證件套 16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7 仿冒之「蠟筆小新」掛繩 11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8 仿冒之「Hello Kitty」證件套 12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9 仿冒之「Hello Kitty」掛繩 13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10 仿冒之「熊大」證件套 7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11 仿冒之「熊大」掛繩 18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12 仿冒之「熊大」零錢包 6件 ⑴侵害商標權之物 ⑵緩起訴處分書誤載為「2件」 13 仿冒之「MARIO」證件套 9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14 仿冒之「MARIO」掛繩 8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15 仿冒之「NIKE」證件套 10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16 仿冒之「NIKE」掛繩 18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17 仿冒之「CHARMMY KITTY」證件套 8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18 仿冒之「CHARMMY KITTY」掛繩 8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19 仿冒之「MELODY」證件套 8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20 仿冒之「MELODY」掛繩 6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21 仿冒之「雙子星」證件套 8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22 仿冒之「雙子星」掛繩 9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23 仿冒之「大眼蛙」證件套 7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24 仿冒之「大眼蛙」掛繩 3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25 仿冒之「酷企鵝」證件套 7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26 仿冒之「酷企鵝」掛繩 5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27 仿冒之「布丁狗」證件套 8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28 仿冒之「布丁狗」掛繩 10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29 仿冒之「蛋黃哥」證件套 2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30 仿冒之「兔兔」證件套 1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31 仿冒之「兔兔」零錢包 1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32 仿冒之「莎莉」零錢包 3件 侵害商標權之物 33 仿冒之「哆啦A夢」證件套 1件 ⑴採證物 ⑵侵害商標權之物 34 現金1,000元 被告自動繳回之犯罪所得
PCDM-113-單聲沒-208-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