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馬錫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9,889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60元
,並具狀補正支付命令聲請狀上原告之簽名或蓋章,逾期未繳或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
7條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而當事人以電信
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於法院者,依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
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並未排除上開
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705號裁定意旨參
照)。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查原告係透過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
台聲請發支付命令,而未在支付命令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然依前揭說明,線上起訴並未排除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適
用,是原告所提支付命令聲請狀核與當事人書狀之程式不合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支付命令聲請狀上原告之簽名或蓋章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至附帶
請求於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
其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
三、經查,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4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43,518元(計算式:267
,762元+329,813元+145,943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至起訴前1
日即民國113年11月21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共16,371元(計
算式詳如附表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59,889
元(計算式:743,518元+16,371元=759,889元),依修正前
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亦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一(新臺幣/民國):
編號 積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約定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及期間 1 267,762元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9.01% 自113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329,813元 自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6.43% 自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145,943元 自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7.73% 自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743,518元
附表二(新臺幣/民國):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週年利率 給付金額 1 利息 267,762元 113年8月8日 113年11月21日 9.01% 7,006.27元 違約金 113年9月9日 113年11月21日 0.901% 489.12元 2 利息 329,813元 113年8月26日 113年11月21日 6.43% 5,112.91元 違約金 113年9月27日 113年11月21日 0.643% 325.37元 3 利息 145,943元 118年8月10日 113年11月21日 7.73% 3,214.42元 違約金 113年9月11日 113年11月21日 0.773% 222.54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16,3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