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瑞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所為11
3年度金訴字第7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瑞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
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蔡瑞清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
訴期間內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
陳」而未敘明具體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
訴理由書,逾期未為補正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
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PCDM-113-金訴-768-2024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