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婷薇
代 理 人 李麗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
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40號)未能成
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3年10
月15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
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
金額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108年出國1次之原因?出國之花費數額為多少
?聲請人何以有資力負擔出國花費?
八、請提出現任在職證明書、113年5月至10月份之薪資單、獎金
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
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績效獎金
、加班費、分紅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
月收入證明。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112年1月至同年12月經營「○○○○」未營業登
記理由?是否擔任負責人?陳報平均每月營業額約3,000元
之計算方式?現是否持續營業?並就聲請更生前五年(即108
年10月至113年9月)營業額提出相關證明。
十、請說明每月收入低於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數額,何以負擔債務
之清償?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數
額?並陳報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11年10月至113年9月)之收
入數額。
十一、聲請人前參加公會協商成立之還款方案為何?聲請人有無
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毀諾原因?並提出協商之協
議書及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
十二、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如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
序仍應補正。
十三、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
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
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SCDV-113-消債更-194-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