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參與訴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09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AV000-A112186A(姓名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林文鑫律師
被 告 干毅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訴訟參與(本院113
年度原侵訴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代號AV000-A112186A之人准予訴訟參與。
理 由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包含被告甲○○涉
犯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其被害
人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
訟,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8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意見後,考量聲請人即告訴
人AV000-A112186A係本案被害人AV000-A112186之父;又被
害人係民國00年00月生之未成年人,有其等之戶籍資料及真
實姓名對照表存卷可憑,聲請人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對
於本案訴訟之進行及結果,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應保障其
訴訟參與之權利,且查無其他不適當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55之40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准予聲請人參與本案訴訟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CTDM-113-聲-1409-2024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