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遺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02
A04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01間交付遺贈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拾伍萬陸
仟柒佰參拾貳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上訴裁判
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442 條第2 項等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 年10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上訴人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08,2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732 元。爰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SLDV-111-重家繼訴-22-2024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