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08號
原 告 陳彥廷
詹培昕
被 告 展瑞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狄成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825元(含原
告陳彥廷請求薪資180,000元及退休金差額30,516元;原告
詹培昕請求薪資180,000元及退休金差額21,309元),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013元(計算式:4,520元×2/3=3
,013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7元(計算式:4
,520元-3,013元=1,5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TCDV-113-勞補-608-20241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