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體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61號
原 告 陳芸密
謝明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體育局(改制前為新北市政府體育處)
代 表 人 洪玉玲
訴訟代理人 林志文
輔助參加人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代 表 人 張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體育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依新北市績優體育團體教練及個
人獎助金發給要點第3點第7款、第8點第1、2款規定作成核
發新臺幣61萬9,165元獎助金之行政處分,而遭被告否准。
輔助參加人原為被告之上級機關,對於被告發放本件獎助金
之業務具有決定、監督之權限,本院認其有輔助被告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輔助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TPTA-112-地訴-61-20241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