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505號
上 訴 人 吳定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家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9,
195元(計算式:400,000-20,805=379,195),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710元(以提出上訴時計算),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PCEV-113-板簡-2505-202503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