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理之保全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周惠萍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裁定停止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關於更
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15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
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4項第9款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
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TNDV-113-消債全-49-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