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債權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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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68號 債 權 人 富邦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方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債務人璽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 ,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6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一、所附證物成屋買 賣契約書之當事人為璽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富邦綜合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富邦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非契約當事人。應提出債權讓與之證明。二、雙方公司(即 富邦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璽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三、與請求金額(新臺幣6,603,063元)相符之釋明證據 及計算式。」,該通知書已於113年9月23日合法送達予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債權釋明 證據,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2024-11-11

HLDV-113-司促-4768-2024111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648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彭敏涓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 項定 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 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 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 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 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彭敏涓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0月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釋明文件 ,債權人已於113年10月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 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8

PCDV-113-司促-25648-20241108-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333號 債 權 人 詳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宇宸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鑫利華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 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 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 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 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鑫利華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 債權釋明文件,於113年10月11日通知債權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 ,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8

PCDV-113-司促-27333-20241108-2

司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劉庭瑋 上列聲請人劉庭瑋因與相對人郭濬瑞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劉庭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抵押債權釋明文件(如:本票、借據)。 二、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2024-11-08

CHDV-113-司拍-185-20241108-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8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可祥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黃河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河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借款新台幣(下同)120,000元為由,聲 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查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匯款 紀錄明細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通訊軟體之對話相對人為「 勝利」、「黃勝莉」,非黃河斌,又匯入款項之帳號亦無從 得知為黃河斌之帳戶,故聲請人並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為 無理由。嗣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 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12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上開 裁定已於同年10月25日送達聲請人,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送達證書、聲請人113年10月24日陳報狀、收文及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 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1-08

PTDV-113-司促-9850-20241108-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劉毓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俊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 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 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故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 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還款通知 之存證信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承上,如無法提出應更正請求聲明如下「債務人應於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1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1,000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滿1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1-08

PTDV-113-司促-11384-20241108-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誌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劉俊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聲請狀所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相對人「IIII_3 17」為相對人劉俊彥,或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臺幣4, 000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1-08

PTDV-113-司促-11456-20241108-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孫郡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起息日為民國96年8月1日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1-08

PTDV-113-司促-11530-20241108-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蔡文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柏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 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 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故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 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還款通知 之存證信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陳明票據號碼CH565 576、CH565577、CH565578號之本票3紙之提示日。 二、承上,如無法提出,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數量及其標的為「 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3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1-08

PTDV-113-司促-11458-20241108-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文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間有成立門號0967***077號電信契約之釋明 文件(如:服務申請書),並提出得請求上開門號專案補貼 款新臺幣22,922元及專案補貼款-電信費新臺幣1,508元之債 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1-08

PTDV-113-司促-11228-2024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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