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38號
再審原告 蔡燿全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郭棓渝、張心馨、黃瀞瑩、葉桂珍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89號第二審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
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
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實
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仍應以
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70號裁定
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按
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收再審裁判費8,100元
,扣除再審原告前繳5,400元,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陳永佳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TNDV-113-再易-38-2025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