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名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名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名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
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其有2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受刑人
有刑法第53條所定情形,而應依同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
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
有明文。再按同一被告所犯數罪倘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日前所
犯者,即合乎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與各罪是否已執行完畢無
關。縱其中部分之罪已先執行完畢,亦不影響檢察官得就各
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以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
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
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
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較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
判所處刑期後為重,以符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
限。
三、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確定;及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
定前所犯等節,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即本院聲請
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前開規定,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
2至5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129號判決合併定
應執行拘役75日確定,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
定應執行刑時,應受先前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為內部界限之
拘束,就已定執行刑之各罪更定之執行刑,不得重於上開已
定之應執行刑,亦不得逾附表所示各罪刑度加計之總和。然
數罪併罰而宣告多數拘役刑,不得超過120日,為刑法第51
條第6款所明定,是本院應以拘役105日為本件所定執行刑之
上限。爰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除附表編號
2為妨害自由罪外,其餘均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罪質相
同,且妨害自由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之犯罪手段、情節相
仿,又犯罪時間距離尚近,係屬本質及情境上緊密關聯之同
種犯行,並考量受刑人危害社會法益所反應之人格特性,兼
衡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暨整體刑法規範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定如主
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
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仍得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
該部分相當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
刑之結果。
四、受刑人前經本院函知就聲請意旨表示意見賦予其陳述之機會
,前述函文於113年11月20日送達受刑人之戶籍地由受刑人
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已足保障受刑人之程序權
,然其迄未具狀有所陳述,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家庭暴力防治法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112年9月17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17號 113年4月25日 同左 113年6月7日 編號1已於113年9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2 妨害自由罪 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112年4月30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129號 113年7月12日 同左 113年8月24日 編號2至5業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129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3 家庭暴力防治法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112年6月14日 4 家庭暴力防治法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112年6月29日 5 家庭暴力防治法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112年11月12日
CTDM-113-聲-1291-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