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郭泰寧
被 告 鑫信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周二郎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新 莊戶政事務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鄭婉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
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原告於114年2月
14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2月13
日)之利息、違約金請求均應併算其價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萬6,822元(計算式如附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萬6,96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6萬3,964元後
,尚應補繳1萬3,0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莊佩頴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PCDV-114-重訴-107-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