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郭雅慧
相 對 人 林葉桂珠
債 務 人 林哲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葉桂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
與債務人林哲誠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
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
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
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
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①840,000元②1,320,0
00元③1,200,000元④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39年10月27日②139年11月10日③141年
3月22日④141年10月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林哲誠於①109年11月4日②109年11月18日③111年3
月30日④111年10月6日邀同相對人林葉桂珠為①保證人②連
帶保證人③保證人④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700,000元②1,1
00,000元③1,000,000元④3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6年11
月4日②116年11月18日③118年3月30日④118年10月6日止,①
每月攤還本息金額以240期核算,餘款到期(民國116年11
月4日)清償②每月攤還本息金額以240期核算,餘款到期
(民國116年11月18日)清償③每月攤還本息金額以240期
核算,餘款到期(民國118年3月30日)清償④每月攤還本
息金額以240期核算,餘款到期(民國118年10月6日)清
償。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
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林哲誠自113年11月18日起即未
依約繳納本息,四筆借款尚分別尚欠本金①599,174元②946
,725元③914,329元④275,709元,共計本金2,735,937元及
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貸款契約書等影本各4件,
授信明細查詢單1件,催告函、回執等影本各2件,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
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
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
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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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5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佳里區 文化段 759 83.1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53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817 臺南市○○區○○0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45.95 45.95 18.56 110.46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7.05 平方公尺 全部
TNDV-114-司拍-53-20250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