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九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
執聲字第2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以110年度易字第150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復偵字
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並應向被害人韓明香
支付新臺幣(下同)40萬元,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確定在
案。嗣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執他附字第3號案件,
函請受刑人依判決履行,迄今僅賠償部分金額,尚未賠償完
畢,被害人亦表示欲聲請撤銷緩刑。核其行為違反刑法第74
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
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
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
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
前開規定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
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
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是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
宣告,除須受刑人違反法院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所
定負擔,且須違反情節重大,並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
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始足當之。
三、經查:
㈠受刑人謝九剛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
字第1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並應依附表一
所示之金額及方式賠償韓明香,該案已於110年10月15日確
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刑事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又除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50號刑事判決書所載
被告於110年9月23日前已給付之8萬1千元外,依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775號執行卷宗內所附110年9月2
3日後之存款憑證,受刑人之清償情形如附表二所示,被害
人韓明香亦表示受刑人沒有全額賠償,陸陸續續的匯款,大
約還差10幾萬元未賠償等語,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公務電
話紀錄單可參,堪認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確有未按期履行
緩刑負擔之情事。
㈢惟受刑人曾以書面向檢察官陳稱:如期匯入剩餘80,000元請
查收,本人現染舌癌不能開口說話,在作化療,請檢察官體
諒,本人會如期結清款項等語(因本件緩刑期滿日為113年1
0月14日,聲請人於113年10月7日始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
本院已不及通知受刑人到庭陳述意見或提出相關證明),輔
以由附表二所示之履行情形可知,受刑人雖曾有中斷履行之
情事,但於中斷數期後仍會再行給付,最近一次之履行時間
為113年7月30日,顯示其仍有履行應給付金額之心態,非在
有餘力之狀態下惡意拖欠,且其原應給付之金額為40萬元,
迄今已給付至少25萬6千元(依目前卷內可見之存款憑證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50號刑事判決書之記載)
,已達原應給付之金額六成以上,核其情狀,尚難認其係顯
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
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與前述撤銷緩刑須以違反
緩刑負擔且情節重大之要件尚有未合,尚難僅因受刑人有未
按期履行緩刑負擔之情,遽以認定其已因此違反緩刑宣告負
擔而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
行刑罰之必要。
四、綜上,依聲請人所舉事證,受刑人確有違反緩刑宣告負擔之
情事,其未能按期履行固不足取,然尚難遽以認定其已因此
違反緩刑宣告負擔而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
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程度,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附表一
給付對象 給付金額 (新臺幣) 給付方式 (新臺幣) 韓明香 40萬元 (於民國110年9月23日前已給付8萬1千元) 受刑人應於判決確定之次日起,按月給付1萬元,匯款至韓明香指定之中華郵政帳戶(郵局代號:700,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韓明香),至全部清償為止。
附表二
編號 給付時間 給付金額(新臺幣) 1 110年10月8日 5千元 2 110年10月27日 1萬元 3 110年11月30日 1萬元 4 110年12月30日 1萬元 5 111年1月28日 1萬元 6 111年3月1日 1萬元 7 111年3月31日 1萬元 8 111年4月29日 1萬元 9 111年5月30日 1萬元 10 111年6月30日 1萬元 11 111年7月29日 1萬元 12 111年12月29日 1萬元 13 112年1月30日 1萬元 14 112年5月30日 1萬元 15 113年5月31日 1萬元 16 113年7月15日 1萬元 17 113年7月30日 2萬元 合計 17萬5千元
PCDM-113-撤緩-311-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