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587號
原 告 AE000A113023(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被 告 曾吉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211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並未提出答辯。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本文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
第1211號諭知無罪,依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
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TYDM-113-附民-1587-2024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