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鍾財
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
被 告 鍾文彬
冠勝企業社即邱盛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交簡字第59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
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MLDM-113-交簡附民-63-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