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3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峖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69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峖任可預見如將個人金融機構帳戶資
料交予他人使用,有供不法犯罪集團利用,而成為詐欺取財
犯罪工具之可能,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
意,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前某日,在其彰化縣○○鄉○○村○○
路00號住處內,以不詳代價將其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與密碼,交予真
實姓名不詳暱稱「阿偉」之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取財之
人頭帳戶使用。而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該金融卡與密碼後,
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於112年8月間某日起,陸續透過TIKTOK抖音帳號「@asZ
0000000000」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壞壞」之人向告訴人
黃雅佩佯稱亟需用錢,欲向其借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
112年10月26日13時28分、14時15分、20時10分,分別匯款
新臺幣(下同)2,000元、1,000元、1,200元至上開帳戶內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繫屬後,被告業於113年8月12日被發現死亡,此
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
書、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憑
(本院卷第95-96頁、第107頁),爰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
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CHDM-113-金訴-343-2024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