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47號
原 告 屏東縣屏東市民代表會
法定代理人 林淑香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
被 告 周美倫
何桂安即宜欣企業社
何宜紋即義統企業社
周宗德即德昌企業社
周美倫即筑悅禮品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鴻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㈠、被告周美倫、何桂安即宜欣企業社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
95,75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周美倫、何宜紋即義統企業社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26
,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周美倫、周宗德即德昌企業社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0
,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周美倫即筑悅禮品社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2,000元及自民
國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㈤、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㈥、訴訟費用由被告周美倫、何桂安即宜欣企業社連帶負擔百分
之79;被告周美倫、何宜紋即義統企業社連帶負擔百分之7
;被告周美倫、周宗德即德昌企業社連帶負擔百分之3;餘
由周美倫即筑悅禮品社負擔。
㈦、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965,250元,為被告周美倫、
何桂安即宜欣企業社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周美倫、
何桂安即宜欣企業社如以新臺幣2,895,75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㈧、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75,400元,為被告周美倫、
何宜紋即義統企業社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周美倫、
何宜紋即義統企業社如以新臺幣226,0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㈨、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40,000元,為被告周美倫、
周宗德即德昌企業社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周美倫、
周宗德即德昌企業社如以新臺幣12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㈩、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17,400元,為周美倫即筑悅
禮品社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周美倫即筑悅禮品社如以新
臺幣352,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周美倫係筑悅禮品社、宜欣企業社、義統企業社、德
昌企業社等商號之實際負責人,明知與原告無實際買賣茶
葉交易之行為,以上開商號名義開立不實內容之「免用統
一發票收據」,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取財物、向原
告請領出賣茶葉費用,導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支付,嗣被告
周美倫坦承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
字第102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021號刑事判決(下合稱前
案)被告周美倫有罪,有上開判決書可憑。
㈡、按本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由他人代理本人為法律行為,
該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對本人發生效力,此觀民法第103條
第1項規定甚明。又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
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
一責任,民法第224條亦有明定。查被告「筑悅禮品社」
、「宜欣企業社」、「義統企業社」及「德昌企業社」之
實際負責人周美倫明知並無出賣茶葉予原告,竟開立被告
「筑悅禮品社」、「宜欣企業社」、「義統企業社」及「
德昌企業社」等之不實內容「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核銷請領出賣茶葉費用,致原告陷於
錯誤而交付,被告等應就此行為負同一責任,依民法第18
4、185條規定,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應連帶負賠償
責任;被告等明知原告無實際買賣茶葉交易之行為,卻開
立不實內容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向原告請領出賣茶葉費用,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支付
,為此被告受有利益,無法律上原因,致原告受有損害,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不當得利返還。又政府採購法第5
9條規定,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
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違
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
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
之。被告等明知與原告無實際買賣茶葉交易之行為,卻開
立不實內容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向原告請領出賣茶葉費用,導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支
付,被告等行為,有違公平採購之原則,並非正當商業行
為之給付,原告為此對被告解除契約,並以起訴書送達為
通知,依政府採購法第59條規定,請求二倍之不正利益。
㈢、訴外人林恊松、葉茸雄及被告周美倫等三人為核銷屏東縣
屏東市民代表會向許和養購買茶葉之費用,共同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訴外人林恊松
、葉茸雄二人均知原告各項業務費之報支,應依「政府支
出憑證處理要點」,取得真實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單
據等憑證,申請支付款項,不得持不實之憑證核銷。亦知
於101年1月至107年4月30日間,林恊松曾指示葉茸雄向林
恊松之友人訴外人許合養採購茶葉,供原告使用。然因許
合養未開設公司、商號,無法開立發票或收據以供核銷。
林恊松竟與葉茸雄,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明
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並加以行使之犯
意聯絡,由林恊松指示葉茸雄設法取得他人開立之收據辦
理核銷作業。葉茸雄遂於附表一所示日期、商號,並填載
同附表、編號所示購買品項、價額、數量等不實內容之「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再由葉茸雄黏貼於其職務所掌之「
屏東市民代表會粘貼憑證用紙」公文書上,登載相關品名
、單位、數量等虛偽不實之內容後,向會計人員辦理後續
核銷作業而行使,致相關會計人員誤信上述憑證用紙及檢
附之收據為真,進而在行政管理業務費、事務管理業務費
及法令研究業務費等項下辦理核銷,並開立周美倫所營「
宜欣企業社」、「義統企業社」、「德昌企業社」等商號
為受款人之支票或由葉茸雄領取現金後完成撥款程序,致
生損害於原告審核撥付款項之正確性,先後共計148次。
前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
字第1020號、第1021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被告周美倫分
別以宜欣企業社、義統企業社、德昌企業社開立如附表一
所示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非法取得2,859,500元、20,
000元、60,000元,致生損害於原告(明細如附表1-1至1-7
所示)。
㈣、林恊松於106年1月25日至107年12月24日間,為詐領「行政
管理業務費」。竟與葉茸雄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公務
員職務上所載文書並加以行使,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
物之犯意聯絡,明知林恊松未以主席特別費向周美倫所營
商號採購商品,仍由葉茸雄陸續向與彼等有上述共同犯意
之周美倫取得由其開立業務上所開立如附表2所示日期、
商號、購買品項、價額、數量等虛偽不實內容之「免用統
一發票收據」,再由葉茸雄黏貼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屏東
市民代表會粘貼憑證用紙」製作不實核銷憑證公文書後,
會請屏東市代會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辦理核銷而行使,致相
關會計人員誤信該黏貼憑證用紙及檢附收據之內容為真實
,進而在「行政管理業務費」之會計科目項下辦理核銷,
其中附表2除編號11、12、13、30,由周美倫持商號大小
章至原告處領取支票兌現後,交付葉茸雄轉交林恊松外其
餘項目皆為會計人員開立現金支票,交與林協松後完成撥
款程序,均致生損害於原告審核撥付款項之正確性。林恊
松、葉茸雄、周美倫等三人先後以此法詐騙31次,合計詐
得578,250元(明細如附表2所示)。
㈤、訴外人蕭國亮、葉茸雄二人明知原告「事務管理業務費」
、「為民服務費」之報支,均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單據,核實報銷,不得
持不實支支出憑證,詐領款項。蕭國亮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先後與葉茸雄、周美倫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所掌公文書
並加以行使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分
別為下列行為:
⒈蕭國亮於109年1月至4月間,為詐取事務管理業務費,分別
基於前述犯意聯絡,指示葉茸雄、周美倫項蕭國亮友人陳
隆吉經營之吉財發五金行購買茶葉,再設法以浮報方式,
由葉茸雄向周美倫取得不實之消費收據辦理核銷,以取得
浮報部分之款項。葉茸雄明知原告向周美倫所營商號採購
如附表3所示之茶葉,係由周美倫向吉財發五金行購買,
各次總價均僅有10,000元,竟仍與周美倫商議,由周美倫
陸續填載附表3所示不實內容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交予葉
茸雄,由葉茸雄在其職務所掌之「屏東市民代表會粘貼憑
證用紙」併同上開收據製作不實核銷憑證後,會請原告不
知情之會計人員辦理後續核銷作業而行使,致相關會計人
員誤信上述憑證用紙及檢附之收據為真實而辦理核銷,並
開立周美倫所營商號為受款人之支票交予周美倫後完成撥
款程序,致生損害於原告審核撥付款項之正確性。嗣周美
倫兌現支票後之數日內,將附表3所示各次款項浮報所得
之10,000元,在屏東縣屏東市民代表會辦公室、接待室、
泡茶區等處,逕行交予蕭國亮。附表3均為被告周美倫開
立義統企業社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浮報費用,詐領事務
管理業務費,合計新臺幣40,000元。
⒉蕭國亮明知「為民服務費」係與其職權行使有關之必要費
用,應確實檢據核銷,竟為詐取108年度為民服務費36,00
0元,基於前述犯意聯絡,指示葉茸雄設法取得不實收據
辦理核銷。葉茸雄明知蕭國亮未於108年向周美倫所經營
之「筑悅禮品社」購買賀匾15個及電扇18個,合計36,000
元之商品,仍基於與蕭國亮共同詐取108年度為民服務費
之犯意聯絡,要求周美倫填載上開品項、數量等不實內容
之108年12月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交予葉茸雄,再由葉茸雄
轉交蕭國亮,由蕭國亮親自交給承辦該項業務之黃大祐而
行使,並向黃大佑佯稱該筆款項其已自行墊付,使黃大佑
誤信為真,而依該不實收據製作屏東市民代表會粘貼憑證
用紙後,併同上開收據,向原告會計人員辦理核銷作業,
並將36,000元撥付致蕭國亮申設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內而詐得該筆款項,致生損害於原告審核撥付款項之
正確性。被告周美倫開立筑悅禮品社之不實內容之108年1
2月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詐領為民服務費36,000元。
㈥、綜上,被告周美倫開立宜欣企業社2,895,750元、義統企業
社226,000元、德昌企業社120,000元、筑悅禮品社352,00
0元之不實內容「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致生損害於屏東市
民代表會,原告爰依民法第184、185、179條及政府採購
法第59條規定請求擇一為有利於原告之判決等語。
㈦、並聲明:
⒈被告周美倫、何桂安即宜欣企業社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
,895,7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自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周美倫、何宜紋即義統企業社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
6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⒊被告周美倫、周宗德即德昌企業社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
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⒋被告周美倫即筑悅禮品社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88,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
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
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所依據之事實,乃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於109年9月3日項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於109年9月8日收案,分109年度訴字第70
2號審理。斯時原告之代表人即為蕭國亮,同因該案遭起
訴,於移審訊問時即表示以收受該案起訴書,並針對其遭
訴之犯罪事實為答辯後,於同日即以7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
居。而原告亦於109年10月6日以屏市代人字第1093007110
0號函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關於該案同案被告葉茸雄之具
保情形,是原告至遲於109年10月6日即知悉所受損害情形
及賠償義務人,竟遲至112年7月26日始提起本案訴訟,揆
諸前開規定,其以共同侵權行為主張部分,應已逾二年之
消滅時效。
㈡、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亦同
。」民法第179調定有明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須
以當事人間之財產損益變動,即一方受財產上之利益,致
他方受財產上之損害,無法律上之原因,為其成立要件。
而一方基於他方之給付受有利益,是否「致」他方受損害
,應取決於當事人間是否存有給付目的及給付關係而定。
在指示人依補償關係指示被指示人將財產給付領取人之指
示給付關係,其給付關係係分別存在於指示人與被指示人
及指示人與領取人之間;至於被指示人與領取人間,因領
取人係基於其與指示人之對價關係,由指示人指示被指示
人向領取人為給付,該二人間僅發生履行關係,而不發生
給付關係。準此,被指示人依指示將財產給付領取人後,
倘其補償關係所由生之契約關係不存在(如不成立、無效
、被撤銷或解除),被指示人只能向指示人行使不當得利
返還請求權,而不得向受領人請求。」(最高法院112年
度台上字第540號民事判決參照);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已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
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
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又主張不當
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應負舉證
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
損害,亦有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及99年度台
上字第2019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㈢、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20、1021號
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事實欄所記載「林恊松
、葉茸雄、周美倫等三人為核銷屏東市代會向許合養購買
茶葉之費用,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文書部分(即本判決附表1-1 至附表1-6 及附表1-
7編號1 至編號11部分):林恊松、葉茸雄二人均知屏東
市代會各項業務費(包括法令研究業務費、事務管理業務
費、行政管理業務費即主席特別費等)之報支,應依「政
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取得真實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
關單據等憑證,申請支付款項,不得持不實之憑證核銷,
亦知於101年1月至107年4月30日間,林恊松曾指示葉茸雄
向林恊松之友人許合養採購茶葉,供屏東市代會使用。然
因許合養未開設公司、商號,無法開立發票或收據以供核
銷。林恊松竟與葉茸雄,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並加以行使
之犯意聯絡,由林恊松指示葉茸雄設法取得他人開立之收
據辦理核銷作業。葉茸雄遂於附表1-1至附表1-6及附表1-
7編號1至編號11所示期間,先後向與彼等有上開共同犯意
聯絡之周美倫取得由周美倫業務上所開立如附表1-1至附
表1-6及附表1-7編號1至編號11所示日期、商號,並填載
同附表、編號所示購買品項、價額、數量等不實內容之「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再由葉茸雄粘貼於其職務所掌之「
屏東市民代表會粘貼憑證用紙」公文書上,及登載相關品
名、單位、數量、總額等內容後,會請屏東市代會不知情
之會計人員辦理後續核銷作業而行使,致相關會計人員誤
信上述憑證用紙及檢附之收據為真,進而在行政管理業務
費、事務管理業務費及法令研究業務費等項下辦理核銷(
其中附表1-1編號6、7所示時間,因葉茸雄受訓請假,由
不知情之李淑玲代理核銷事務),並開立周美倫所營「宜
欣企業者」、「義統企業社」、「德昌企業社」等商號為
受款人之支票或由葉茸雄領取現金後完成撥款程序,致生
損害於屏東市代會審核撥付款項之正確性,先後共計148
次。嗣周美倫兌現屏東市代會核發之支票後,再將各筆款
項如數交予葉茸雄,由葉茸雄如數轉交許合養(如會計科
目為行政管理業務費時,則逕由葉茸雄領取現金交予許合
養)」是依系爭刑事判決事實欄所記載,原告確實有向
訴外人許合養購買茶葉,許合養亦確實有交付等值之茶葉
予原告,原告因此支付買受茶葉之價金,亦係經由葉茸雄
全數轉交許合養,原告就上開給付過程,自無任何損害,
被告未因此獲得任何利益,核與民法第179條之構成要件
未合。
㈣、次查,系爭刑事判決事實欄記載「林恊松於106 年1 月25
日至107 年12月24日間,為詐領「行政管理業務費」(即
市代會主席特別費),竟與葉茸雄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
於公務員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並加以行使,及利用職務上機
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明知林恊松沒有以主席特別費向
周美倫所營商號採購商品,仍由葉茸雄陸續向與彼等有上
述共同犯意聯絡之周美倫取得由周美倫業務上所開立如附
表2-1 編號2 、3 、8 、9 、11、13、14、15、18、19、
20、22、24、25及附表2-2 編號1 、3 、5 、7 、9 、10
、12、13、14、15(16)、18、19、20、22、23、24、25
所示日期、商號、購買品項、價額、數量等虛偽不實內容
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再由葉茸雄粘貼在其職務上所
掌之「屏東市民代表會粘貼憑證用紙」製作不實核銷憑證
公文書後,會請屏東市代會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辦理核銷作
業而行使,致相關會計人員誤信上述粘貼憑證用紙及檢附
收據之內容為真實,進而在「行政管理業務費」(即主席
特別費)之會計科目項下辦理核銷,其中附表2-1 編號2
、3 、8 、9 、11、13、14、15、18、19、25及附表2-2
編號1 、3 、5 、7 、9 、10、12、13、14、15(16)、
18、19、20、22、23、25,開立現金支票,交予林恊松後
完成撥款程序,附表2-1 編號20、22、24及附表2-2 編號
24,由周美倫持商號大小章至屏東市代會領取支票兌現後
,交付葉茸雄轉交林恊松,均致生損害於屏東市代會審核
撥付款項之正確性。林恊松、葉茸雄、周美倫等三人先後
以此法詐騙31次,合計詐得578,250 元。林恊松於詐得上
開主席特別費期間中之106 年7 月(起訴書誤載為106 年
5 月)至次年(107 年)12月間,將其詐得之主席特別費
,按月交付2 萬元交予其私聘之助理王啟謀(不知情),
作為王啟謀之薪資。」,依前開最高法院判決,被告周美
倫僅係作為林恊松之受指示人,將林恊松、葉茸雄自原告
處詐得之款項提出後全數交付葉茸雄轉交林恊松,原告自
僅得向林恊松請求返還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不得向
被告主張。
㈤、再查,系爭刑事判決事實欄記載「蕭國亮、葉茸雄、周美
倫等人共犯部分:蕭國亮、葉茸雄二人均明知屏東市代會
『事務管理業務費』及『為民服務費』之報支,均應依『政府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單據,
核實報銷,不得持不實之支出憑證,詐領款項。蕭國亮竟
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與葉茸雄、周美倫共同
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
載於職務所掌公文書並加以行使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
財物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㈠蕭國亮、葉茸雄、
周美倫共同浮報附表3-2編號1、4、7、9所示購買茶葉之
費用,辦理核銷,以詐得「事務管理業務費」4萬元部分
:蕭國亮於109年1月至4月間,為詐取「事務管理業務費
」,竟分別基於前述犯意聯絡,指示葉茸雄、周美倫向蕭
國亮友人陳隆吉經營之「吉財發五金行」購買茶葉,再設
法以浮報方式,由葉茸雄向周美倫取得不實之消費收據辦
理核銷,以取得浮報部分之款項。葉茸雄明知屏東市代會
向周美倫所營商號採購如附表3-2編號1、4、7、9所示之
茶葉,係由周美倫向『吉財發五金行』(即陳隆吉)購買,
各次總價均僅有1萬元,竟仍與周美倫商議,由周美倫陸
續填載附表3-2編號1、4、7、9所示日期、開立廠商、購
買商品品項、數量、浮報價額(均由1萬元浮報為2萬元)
等不實內容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交予葉茸雄,由葉茸雄
在其職務所掌之『屏東市民代表會粘貼憑證用紙』併同上開
收據製作不實核銷憑證後,會請屏東市代會不知情之會計
人員辦理後續核銷作業而行使,致相關會計人員誤信上述
憑證用紙及檢附之收據為真實而辦理核銷,並開立周美倫
所營商號為受款人之支票交予周美倫後完成撥款程序,致
生損害於屏東市代會審核撥付款項之正確性。嗣周美倫兌
現支票後之數日內,將附表3-2編號1、4、7、9所示各次
核銷款項中浮報所得之1萬元,在屏東市代會辦公室、接
待室、泡茶區等處,逕行交予蕭國亮,蕭國亮以此方式共
詐得4次、每次1萬元之事務管理業務費,合計詐得4萬元
。㈡蕭國亮、葉茸雄、周美倫共同詐得108年度『為民服務
費』3萬6千元部分:蕭國亮明知『為民服務費』係與其職權
行使有關之必要費用,應確實檢據核銷,竟為詐取108年
度『為民服務費』3萬6千元,基於前述犯意聯絡,指示葉茸
雄設法取得不實收據辦理核銷。葉茸雄明知蕭國亮未於10
8年間向周美倫所經營之『筑悅禮品社』購買賀匾15個(單
價1,200元)及電扇18個(單價1,000元)合計3萬6千元之
商品,仍基於與蕭國亮共同詐取108年度『為民服務費』3萬
6千元之犯意聯絡,與周美倫商議,要求周美倫填載上開
品項、數量、價額等不實內容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交
予葉茸雄,再由葉茸雄轉交蕭國亮,由蕭國亮親自交給承
辦該項業務之黃大祐(不知情)而行使,並向黃大祐佯稱
該筆款項其已『自行墊付』,使黃大祐誤信為真,而依該不
實收據製作『屏東市民代表會粘貼憑證用紙』後,併同上開
收據,會請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辦理後續核銷作業,並將3
萬6千元撥付至蕭國亮申設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
00000000000號帳戶內而詐得該筆款項,致生損害於屏東
市代會審核撥付款項之正確性。」,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
決,被告周美倫僅係作為蕭國亮之受指示人,將蕭國亮、
葉茸雄自原告處詐得之款項提出後全數交付蕭國亮,原告
自僅得向蕭國亮請求返還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不得
向被告主張。至系爭刑事判決㈡之「為民服務費」,原告
支付之款項乃直接撥付至蕭國亮臺灣銀行帳戶,被告均未
因此受有任何利益,自與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有間。被告
周美倫為被告宜欣企業社、義統企業社、德昌企業社之實
際負責人,被告何桂安、何宜紋、周宗德分別為被告周美
倫之妻舅、妻、子,渠等三人僅為宜欣企業社、義統企業
社、德昌企業社之名義負責人,於本件全未涉入,自無收
受任何利益至原告受損害之可能。
㈥、末按「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
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違反前
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
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
」修正後政府採購法第59條定有明文。依系爭刑事判決事
實欄之記載,乃蕭國亮為詐取上開「事務管理業務費」
、「為民服務費」,而指示葉茸雄向被告周美倫取得不實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核銷,並非被告周美倫為促成該採購合
約之成立,而與蕭國亮有何給付不正利益之約定。蓋被告
周美倫前為職業軍人,於96年起因為朋友作保,導致經濟
陷入困境。故被告周美倫於100年底經他人介紹認識葉茸
雄,為維持與屏東市代會之往來,以求有固定收益,於葉
茸雄提出配合開立收據時,始因人情壓力下而開立不實收
據,此與政府採購法第59條規定係在禁止不當利益之交換
或輸送,自屬有別。是被告周美倫並未以支付他人不正利
益作為促成採購契約成立之條件,核與政府採購法第59條
未合。
㈦、末查,被告周美倫未經刑事一審即本院109年度訴字702、1
10年度訴字第250號及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
年度上訴字第1020、1021號刑事判決就該案事實欄二、三
、四㈠、四㈡部分未經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是被告周美倫並
無因本件受有何不法利益,甚為明確,原告依不當得利之
法律規定向被告請求返還,要屬無據。而被告林協松、蕭
國亮分別因受有不法利益578,250元、36,000元,而為刑
事法院宣告沒收。並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
文。經以電話向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執行科書記官(113
年度執字第2734號)詢問結果,本案被告犯罪所得皆已繳
清,原告自應向檢察官請求發還。
㈧、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益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雖無當然拘束獨立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然刑事判決認定犯罪所由生之理由,如經當事
人引用,則民事法院即不得恝置不論(最高法院94年度台
上字第2173號判決意旨參照)。按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又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
意思聯絡為必要,茍各行為人之行為均為損害之共同原因
,即所謂行為關聯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而應就
被害人之全部損害負賠償責任。
㈡、被告周美倫上開事實欄㈢行為,業經前案判決係犯刑法第21
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事實欄㈣、㈤行為,業經前案判決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
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等情,未經兩造爭執,並有
判決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1至162頁),復經本院調閱刑
事電子卷宗核閱,勘認原告所稱上開事實均屬真實,本院
就事實部分,爰與刑事前案為相同之認定,合先敘明。因
此,原告主張受被告周美倫上開侵害行為而有財產上損害
乙情,應勘認定。
㈢、被告何桂安即宜欣企業社、被告何宜紋即義統企業社、被
告周宗德即德昌企業社均辯稱:只是名義上負責人,並無
任何參與行為,故不應同負責任云云。然查:被告何桂安
即宜欣企業社、被告何宜紋即義統企業社、被告周宗德即
德昌企業社對於同案被告周美倫有以其等企業社為上開事
實欄各行為並不爭執,被告何桂安、何宜紋、周宗德既均
為其等各自企業社之負責人,其等自均屬各該企業社有代
表權之人,而其等亦未提出任何對於被告周美倫以其等名
義所為之各項行為反對之意之證據,自應可認被告周美倫
上開事實欄各項行為均得被告何桂安、何宜紋、周宗德肯
認,而衡以其等均為被告周美倫之親戚,且均願意出借名
義供被告周美倫成立企業社,益加可認其等對於被告周美
倫要將該等企業社以何種方式經營應無意見至明。從而。
原告主張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何桂安即宜
欣企業社、被告何宜紋即義統企業社、被告周宗德即德昌
企業社,各分別與被告周美倫連帶賠償對原告之損害,即
屬有據。被告何桂安即宜欣企業社、被告何宜紋即義統企
業社、被告周宗德即德昌企業社此部分所辯,洵屬無據。
㈣、被告4人均稱:本件侵權行為時效已過,原告不得求償云云
。經查:
⒈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
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
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行為人,及行為
人之行為為侵權行為時起算(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
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
付,民法第144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民法第197條所謂知
有損害,即知悉受有何項損害而言,至對於損害額則無認
識之必要,故以後損害額變更而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進行
並無影響;另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
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
,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20
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件前經檢方偵辦起訴,復於109年9月8日由本院刑事庭收
案乙情,有本院109年訴字第702號案件卷宗卷皮收案日期
所示(此業經本院調閱刑事電子卷證查閱無誤),而本件原
告遲至112年7月31日始提起民事訴訟,有本院收文戳章在
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3頁),明顯逾越2年。原告雖稱係待
刑事一審判決,始得確定侵權行為人,然原告縱於偵查中
因偵查不公開無從得知相關人員為何,但最遲於檢方起訴
時,於院方可全部閱覽卷證時已可得知侵權行為人,縱刑
事被告有被判無罪之可能,至多是在此部分經民事判決駁
回而已,並無礙原告認定行為人,是本件原告於刑事起訴
後超過2年才提起本件民事訴訟,已罹民法第197條第1項
前段規定之2年時效甚明。此外,原告復未主張及舉證證
明有時效中斷之事由存在,則被告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
定,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拒絕給付
,於法有據。因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賠償原告如訴之聲明所示之金額(如各附表所示)及法定
利息,即屬無據。
⒊按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
害者,於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之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
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民法第
197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項規定旨在表示賠償義務人因侵
權行為受有利益時,得發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
還請求權之競合。故上開規定所謂「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
定」,請求加害人返還其所受之利益,須具備不當得利請
求權之構成要件。而不當得利制度,旨在矯正及調整因財
貨之損益變動而造成財貨不當移動之現象,使之歸於公平
合理之狀態,以維護財貨應有之歸屬狀態,俾法秩序所預
定之財貨分配法則不致遭到破壞。故當事人間之財產變動
,即一方受財產上之利益,致他方受損害,倘無法律上之
原因,即可構成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4
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共同因上開事實欄所示
之各行為,因而收受金錢而受有財產上之利益,致原告財
產因此減少而受有損害,業如前述。其等並無與原告實際
交易,卻仍偽造收據、估價單等向原告請款,其等明顯無
收受該等金錢之法律上原因,依照前揭說明,即已構成不
當得利。而本案中原告陸續給付如各附表所示金額予各被
告,故被告應負之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因此,原告自可依
民法第197條第2項、第179條之規定,請求各被告返還原
告如訴之聲明所示之之不當得利,即均屬有據。又侵權行
為時效經過之不當得利部分既為適用法律之當然結果,無
論兩造是否主張,本院自均得依法審判,附此敘明。
⒋至被告何桂安即宜欣企業社、被告何宜紋即義統企業社、
被告周宗德即德昌企業社均稱:各款項均已交付出去,並
無得利云云。然查:原告既係撥款與各家企業社,該等款
項當然係各企業社之得利,至於被告何桂安即宜欣企業社
、被告何宜紋即義統企業社、被告周宗德即德昌企業社取
得款項後轉交與何人,係各被告自行對於得利之處置,並
無礙於各被告確實有收受該等得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㈤、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
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起訴狀已於112年8
月22日送達各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院卷第2
39至249頁),堪認被告已受原告依上規定催告給付如主文
第一至四項所示之金額,從而本件原告請求自112年8月23
日起迄清償之日止,上開金額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屬有據,自應准許。
㈥、另被告主張已繳回刑事犯罪所得故應予扣除部分,業經本
院查詢並無繳回情事,有函詢及電話紀錄在卷可查(見本
院卷第333至335頁);及末本院既已判決如上所述。原告
其餘請求權基礎部分,不予論述,均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民法第197條第2項
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如主文第一至四項所示金額,及自11
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
執行及免予假執行,核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
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請求經本院駁回部分,其假執行之
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末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
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
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原告起
訴請求被告給付賠償,以依民法第184、185、179條及政府
採購法第59條規定請求擇一判決,經本院認定侵權行為時效
已過惟仍應返還不當得利,並就此請求權基礎部分為全部勝
訴,既已擇一判決本院就其餘部分則不予審酌,是原告敗訴
部分為未經審酌之請求權基礎,從而原告請求經審酌部分既
為全部勝訴,故仍應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復由被告依
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為分擔,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
條第1項、第2項、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附表1-1
101年度核銷茶葉憑證不實部分:
編號 日期 開立收據廠商 購買品項 數量 單價 總價 請購者 會計科目 用途說明 1 101年4月18日 宜欣企業社 高山茶 10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待客用茶葉 2 101年4月24日 宜欣企業社 高山茶 10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待客用茶葉 3 101年5月7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待客用茶葉 4 101年6月11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禮盒 10 2,500元 25,000元 葉茸雄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致贈訪客茶葉禮盒 5 101年6月25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待客用茶葉 6 101年8月3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 2,000元 20,000元 李淑玲 事務管理業務費 主席秘書室辦公室用茶葉 7 101年8月8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禮盒 10 2,000元 20,000元 李淑玲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因公接待餽贈用 8 101年9月6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9 101年9月24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待客用茶葉 10 101年10月9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1 101年10月22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待客用茶葉 12 101年11月2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禮盒 10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3 101年11月5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致贈訪客茶葉禮盒費用 14 101年11月16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5 101年11月26日 宜欣企業社 高山茶 10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待客用茶葉 16 101年12月4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待客用茶葉 17 101年12月18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待客用茶葉 合計:345,000元
附表1-2
102年度核銷茶葉憑證不實部分:
編號 日期 開立收據廠商 購買品項 數量 單價 總價 請購者 會計科目 用途說明 1 102年1月7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1,300元 13,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待客用茶葉 2 102年1月22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待客用茶葉 3 102年2月1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待客用茶葉 4 102年1月24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5 102年2月8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待客用茶葉 6 102年2月18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7 102年3月8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待客用茶葉 8 102年3月26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待客用茶葉 9 102年3月29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行政管理業務費 待客用茶葉 10 102年4月15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禮盒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致贈訪客茶葉禮盒 11 102年4月29日 宜欣企業社 高山茶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2 102年5月8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3 102年5月20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4 102年6月7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禮盒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致贈訪客茶葉禮盒 15 102年6月24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待客用茶葉 16 102年7月2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致贈訪客茶葉禮盒 17 102年9月9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8 102年9月24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待客用茶葉 19 102年11月5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20 102年12月2日 宜欣企業社 高山茶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合計:393,000元
附表1-3
103年度核銷茶葉憑證不實部分:
編號 日期 開立收據廠商 購買品項 數量 單價 總價 請購者 會計科目 用途說明 1 103年1月7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2 103年1月17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3 103年1月29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4 103年2月14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5 103年3月17日 宜欣企業社 高山茶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6 103年4月28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禮盒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致贈訪客茶葉禮盒費用 7 103年5月9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8 103年5月20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9 103年6月16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0 103年7月1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1 103年7月11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2 103年7月22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3 103年7月30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4 103年8月10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5 103年8月20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6 103年8月29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7 103年9月11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8 103年9月22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9 103年10月1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20 103年10月27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21 103年11月10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22 103年11月18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禮盒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致贈訪客茶葉禮盒費用 23 103年11月24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24 103年12月8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25 103年12月19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26 103年12月30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合計:520,000元
附表1-4
104年度核銷茶葉憑證不實部分:
編號 日期 開立收據廠商 購買品項 數量 單價 總價 請購者 會計科目 用途說明 1 104年1月12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2 104年1月21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3 104年2月2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4 104年2月24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5 104年3月11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6 104年3月23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7 104年4月1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8 104年4月17日 宜欣企業社 高山茶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9 104年4月30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0 104年5月11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1 104年5月21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2 104年6月2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3 104年6月9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4 104年6月22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5 104年6月29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6 104年7月9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7 104年7月20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8 104年7月31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9 104年8月28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20 104年9月11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21 104年10月12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22 104年11月6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23 104年12月7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禮盒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致贈訪客茶葉禮盒費用 24 104年12月30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合計:480,000元
附表1-5
105年度核銷茶葉憑證不實部分:
編號 日期 開立收據廠商 購買品項 數量 單價 總價 請購者 會計科目 用途說明 1 105年1月8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2 105年1月20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3 105年2月3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4 105年2月23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5 105年3月14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6 105年4月7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7 105年4月21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8 105年5月16日 宜欣企業社 高山茶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9 105年5月25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行政管理業務費 致贈訪客茶葉禮盒費用 10 105年5月30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1 105年6月14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2 105年6月29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3 105年8月2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4 105年8月12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5 105年8月22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6 105年9月2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7 105年9月13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8 105年9月26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9 105年10月11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20 105年10月16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21 105年11月11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22 105年11月21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23 105年12月2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合計:460,000元
附表1-6
106年度核銷茶葉憑證不實部分:
編號 日期 開立收據廠商 購買品項 數量 單價 總價 請購者 會計科目 用途說明 1 106年1月11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2 106年1月23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3 106年2月7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4 106年2月23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5 106年3月24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6 106年4月7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7 106年4月14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8 106年4月28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9 106年5月9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0 106年5月21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1 106年5月31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2 106年6月 宜欣企業社 茶葉 7台斤 2,000元 14,000元 葉茸雄 法令研究業務費 致贈訪客茶葉禮盒費用 13 106年6月29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4 106年7月14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5 106年7月28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6 106年8月10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7 106年8月24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8 106年9月5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9 106年9月12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20 106年10月2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21 106年10月12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22 106年11月2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23 106年11月10日 義統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24 106年12月8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25 106年12月22日 德昌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26 106年12月25日 德昌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27 106年12月29日 德昌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葉茸雄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宜欣企業社部分:454,000元,義統企業社:20,000元,德昌企業社:60,000元,合計:534,000元。
附表1-7
107年度核銷茶葉憑證不實部分:
編號 日期 開立收據廠商 購買品項 數量 單價 總價 請購者 會計科目 用途說明 1 107年1月3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2 107年1月18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3 107年1月 宜欣企業社 茶葉 5台斤 1,500元 7,500元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4 107年1月29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5 107年2月09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6 107年3月8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7 107年3月19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8 107年4月10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9 107年4月20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0 107年4月21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1 107年4月30日 宜欣企業社 茶葉 10台斤 2,000元 20,000元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合計:207,500元
附表2:
核銷禮品憑證不實部分
編號 日期 開立收據廠商 購買品項 數量 單價 總價 報支科目 用途說明 虛報數額 1 106年1月25日 筑悅禮品社 酒品禮盒 8 2,500元 20,00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20,000元 2 106年2月8日 筑悅禮品社 電暖器 8 2,500元 20,00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20,000元 3 106年3月29日 筑悅禮品社 對筆禮盒 100 200元 20,00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20,000元 4 106年3月30日 筑悅禮品社 沐浴禮盒 40 500元 20,00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20,000元 5 106年5月1日 筑悅禮品社 運動服 40 500元 20,00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20,000元 6 106年5月31日 筑悅禮品社 毛毯禮盒 40 500元 20,00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20,000元 7 106年6月13日 筑悅禮品社 皮件禮盒 10 2,000元 20,00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20,000元 8 106年7月3日 筑悅禮品社 沐浴禮盒 40 500元 20,00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20,000元 9 106年9月1日 筑悅禮品社 毛巾禮盒 50 400元 20,00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20,000元 10 106年9月25日 宜欣企業社 沐浴禮盒 50 400元 20,00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20,000元 11 106年10月2日 宜欣企業社 手工香皂 65 250元 16,25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16,250元 12 106年11月3日 義統企業社 對筆禮盒 100 200元 20,00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20,000元 13 106年12月1日 德昌企業社 皮件禮盒 10 2,000元 20,00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20,000元 14 106年12月18日 筑悅禮品社 運動毛巾 100 150元 15,00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15,000元 15 107年1月2日 德昌企業社 保溫瓶 25 800元 20,00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20,000元 16 107年2月1日 筑悅禮品社 運動毛巾 100 200元 20,00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20,000元 17 107年2月5日 筑悅禮品社 皮件禮盒 6 2,500元 15,00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15,000元 18 107年3月1日 德昌企業社 對筆禮盒 10 2,000元 20,00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20,000元 19 107年4月2日 義統企業社 浴巾禮盒 80 250元 20,00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20,000元 20 107年4月9日 義統企業社 運動帽 60 200元 12,00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12,000元 21 107年5月1日 義統企業社 皮件禮盒 10 2,000元 20,00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20,000元 22 107年6月1日 義統企業社 運動毛巾 10 200元 10,00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10,000元 義統企業社 浴巾 50 200元 10,00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10,000元 23 107年7月2日 義統企業社 沐浴禮盒 50 400元 20,00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20,000元 24 107年7月3日 義統企業社 運動毛巾 100 100元 10,00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10,000元 義統企業社 帽子 100 90元 9,00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9,000元 25 107年8月1日 筑悅禮品社 皮件禮盒 20 1,000元 20,00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20,000元 26 107年8月10日 筑悅禮品社 運動瓶 20 300元 6,00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6,000元 27 107年9月1日 筑悅禮品社 保溫瓶 40 500元 20,00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20,000元 28 107年10月1日 筑悅禮品社 對筆禮盒 10 2,000元 20,00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20,000元 29 107年10月 義統企業社 運動毛巾 100 150元 15,00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15,000元 30 107年11月1日 筑悅禮品社 沐浴乳禮盒 40 500元 20,00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20,000元 31 107年12月3日 義統企業社 保溫瓶禮盒 40 500元 20,000元 行政管理業務費 主席特別費 20,000元 筑悅禮品社:316,000元,宜欣企業社:36,250元,義統企業社:166,000元,德昌企業社:60,000元。 虛報數額合計:578,250元
附表3:
109年度核銷不實款項部分:
編號 日期 開立收據廠商 購買品項 數量 單價 總價 報支科目 用途說明 虛報數額 1 109年1月13日 義統禮品社 茶葉 10 2,000元 20,000元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0,000元 2 109年1月22日 義統禮品社 茶葉 10 2,000元 20,000元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0,000元 3 109年3月5日 義統禮品社 茶葉 10 2,000元 20,000元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0,000元 4 109年4月12日 義統禮品社 茶葉 10 2,000元 20,000元 事務管理業務費 購買待客用茶葉 10,000元 採購部分合計:80,000元 虛報數額合計:40,000元
附表4:
108年度核銷不實款項部分:
編號 日期 開立收據廠商 購買品項 數量 單價 總價 報支科目 虛報數額 1 108年12月 筑悅禮品社 賀匾 15 1,200元 18,000元 為民服務費 18,000元 2 108年12月 筑悅禮品社 電扇 18 1,000元 18,000元 為民服務費 18,000元 合計 36,000元
PTDV-112-訴-447-20241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