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3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愛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479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尤愛治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及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
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應知悉施用毒品對人之
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施用毒品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
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於施用毒品後,其尿液
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已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猶駕車行駛於道路上,枉顧自身及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實
有不該,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施用毒品後駕
駛之車種、行駛之路段、時間長短,並考量其素行(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參照)、自陳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
問人欄參照),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陳怡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7962號
被 告 尤愛治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花蓮縣○○市○○街00巷00號4樓
之3
居新北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尤愛治於民國113年8月5日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
號住處中,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燒烤後吸
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明知尿液所含毒品或
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濃度值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
仍基於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7時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8時
45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為警攔
查,扣得吸食器1組、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2.2969公克)
,並經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鑑定結果呈安非他命(濃度值
35,876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值152,939ng/mL)陽性
反應,已逾行政院公告所定之濃度值(所涉持有及施用毒品罪
嫌部分,另案偵辦),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尤愛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伊有於113年8月5日3時許,在住處以上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於同日17時許騎乘上開機車上路,並於上開時間為警攔查,扣得上開扣案物,後至警局有字願接受採尿之事實。 ㈡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9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AB387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盤查現場及扣案物照片11張。 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地騎乘上開機車為警攔查,扣得上開扣案物,又扣案之毒品1包經鑑驗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1.8343公克)之事實。 ㈢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書(檢體編號0000000U0911號) 、行政院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1006911B號函各1份。 證明被告於113年8月5日20時50分許採集之尿液,經鑑 定結果呈安非他命(濃度值35,876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值152,939ng/mL),皆已逾行政院公告所定之濃度值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施用毒品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劉恆嘉
陳怡均
PCDM-113-交簡-1328-20241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