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名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毒偵字第2819、3506號、偵字第55590號),被告於偵查中自
白犯罪,本院受理後(114年度易字第559號),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名杰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葉名杰分別基於下列犯意,而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1
2日下午5時許,在屏東縣○○鎮○○路0○0號旁停車場,以將甲
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員警於113年7月12日下午5
時7分許,在屏東縣○○鎮○○路0○0號查獲另案通緝之葉名杰,
當場扣得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物。員警復於翌(13)日
凌晨0時6分許,徵得葉名杰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
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㈡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
一級毒品、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
管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
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
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或過量持有,竟基於持有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持有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3年7月12日下午5時7分許
前之不詳時間,在臺中市西屯區之水雲端汽車旅館,以不詳
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黑」之人取得如
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編號10所示之第二
級毒品大麻、編號3、7、8、1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如
各該編號備註欄所示,總純質淨重約5.5748公克)而持有之
。嗣員警於如附表一編號1、3、5至13所示之時間、地點執
行搜索扣押,當場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3、5至13所示之物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名杰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3份(偵二卷第71至75、81至85、91至95頁)、自願受搜索
同意書2份(偵二卷第79、89頁)、毒品初驗照片7張(偵二
卷第103至106頁)、現場查獲照片4張(偵二卷第107至108
頁)、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委託
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C00000000)各1份
(偵二卷第109至111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衛生福利部草
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號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
壹字第11323919310號鑑定書(核交卷第5至32頁)在卷可稽
,復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
性白與客觀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四、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之罪,如於觀察、勒戒
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於3年內再犯,檢察官應依法
追訴,同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於112年10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復於前揭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如犯罪事實及理由一㈠所示
之施用毒品犯行,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五、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六、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及理由一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
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就犯罪事實及理由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5公克以上罪。又被告就犯罪事實及理由一㈡所為,係以一
持有行為,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一重以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斷。被告如犯罪事實及理
由一㈠、㈡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因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558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3年1月12日執行完畢乙情,有前
引之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俱為累犯。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
釋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因藥事法案件而經本院判處徒刑執
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而提升自我控管能力,然而被告
卻故意再犯相類罪質之2罪,足見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
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
並戕害身心健康,竟於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仍未能戒斷惡習,再次施用毒品;且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禁
令,猶非法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對社會風氣、治安造成潛在危害,所為誠屬不該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施用毒品犯刑部分
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兼衡被
告之前科素行,本案犯罪情節、持有毒品之數量、種類,及
其自述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偵一卷第
41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附表二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本於罪責
相當性之要求,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
告所犯數罪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就其所犯2罪,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
文所示。
七、沒收:
㈠犯罪事實及理由一㈠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
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前引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下稱第0000000000號
鑑驗書)附卷可查,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
。又盛裝該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
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於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
沒收銷燬。
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吸食器,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有第0000000000號鑑驗
書附卷可稽,堪認含有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衡情已難
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銷燬。
㈡犯罪事實及理由一㈡部分(即附表二編號2)
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10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前引之法
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在卷可查,為查獲之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
燬。又盛裝該等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
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一、二級
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於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
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研磨器,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
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殘留,有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
可考,堪認含有微量之大麻成分,衡情已難以析離,亦無析
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
⒊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5、7、8、1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
,檢出含有如附表一編號3、5、7、8、1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
成分,有前引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
附卷可考,均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規定,於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又盛裝該等毒
品之包裝袋、容器,因與其等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一併諭
知沒收;至於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1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
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為
憑,足見均含微量之愷他命成分,審酌該等第三級毒品成分
亦難析離,應認均屬該犯行所查獲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規定,併於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
㈢至於扣案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並非違禁物,
復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該物品係供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
爰不予宣告沒收。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
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
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偵一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819號卷 偵二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506號卷 偵三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5590號卷 核交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核交字第1064號卷 本院卷 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59號卷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執行搜索扣押時間、地點 1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 ㈠驗前淨重1.17公克。 ㈡驗餘淨重1.15公克。 113年7月12日下午5時7分許至17分許、屏東縣○○鎮○○路0○0號(白沙灣海灘)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㈠驗前淨重2.9315公克。 ㈡驗餘淨重2.9253公克。 3 愷他命 1罐(含透明塑膠瓶罐1個) ㈠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㈡純度73%,純質淨重3.1053公克。 4 吸食器 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5 香菸 3支 ㈠驗前淨重0.7001公克。 ㈡驗餘淨重0.6281公克。 ㈢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6 K盤 1組(含鐵片2張、磁鐵1個)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7 愷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㈠驗前淨重1.0355公克。 ㈡驗餘淨重1.0231公克。 ㈢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8 毒品咖啡包(標示秘境茗士字樣包裝) 7包(含包裝袋7只) ㈠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 ㈡經檢視內含淡黃色粉末。 ㈢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10%,推估總純質淨重1.3248公克。 ㈣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2%,推估總純質淨重0.2650公克。 9 行動電話 1支 ㈠廠牌:蘋果iPhone SE ㈡IMEI:000000000000000 10 大麻 1包(含包裝袋1只) ㈠驗前淨重0.6440公克。 ㈡驗餘淨重0.6234公克。 113年7月12日下午5時24分許至28分許、屏東縣○○鎮○○路0○0號(海境渡假民宿春風房) 11 研磨器 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12 毒品咖啡包(標示KULOSTAR字樣、熊貓圖示包裝) 4包(含包裝袋4只) ㈠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 ㈡經檢視內含褐色潮解塊狀。 ㈢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9%,推估總純質淨重0.8797公克。 113年7月12日晚上9時57分許至10時24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5樓之7 13 刮版 1個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及理由一㈠ 葉名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2 犯罪事實及理由一㈡ 葉名杰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10、1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5、6、7、8、12、13所示之物均沒收。
TCDM-114-簡-343-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