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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NGUYEN NGOC HOANG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NGUYEN NGOC HOA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 NGOC HOANG因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在法務部 ○○○○○○○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69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 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至受刑人為越南籍,是否適用保 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 ,得以驅逐出境代之」,核屬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處 分之職權,檢察官自得依具體狀況,衡酌是否需以將受刑人 驅逐出境之方式,以替代對受刑人保護管束之執行方法,併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6

NTDM-114-聲保-23-20250306-1

聲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鎰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鎰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鎰民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1年5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220號函 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6

NTDM-114-聲保-24-20250306-1

聲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允妍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 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允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允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經本院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在法務部○○○○○○○○○○○執行中,經法 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22 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 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6

NTDM-114-聲保-22-20250306-1

聲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乾元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乾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乾元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 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091 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6

NTDM-114-聲保-25-20250306-1

聲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柏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柏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柏誠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1年10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0920號函 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6

NTDM-114-聲保-21-20250306-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小萍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小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13年1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 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 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藍小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案 件,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嗣經 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送監執行後,於114年2月27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 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 114013524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 第1140135240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 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6

PCDM-114-聲-773-20250306-1

聲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潘志傑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潘志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潘志傑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4月15日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在監 獄執行中,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 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於113年4月15日以11 3年度聲字第7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於113 年5月6日確定,於113年1月10日入監執行,執行完畢日期為 114年5月6日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經核本院 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誤。而受刑人入監後 ,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 40135209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5月6日,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4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 日為114年4月22日等節,有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 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則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2025-03-06

HLDM-114-聲保-15-20250306-1

聲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濬華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濬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濬華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聲字第1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因竊盜等案件, 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合 計刑期3年7月,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 第1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因竊盜等案件,經本 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受 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2案件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 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 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6981號函檢附法 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5-03-06

HLDM-114-聲保-14-20250306-1

監簡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撤銷假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雷凱程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 代 表 人 周輝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間聲請假釋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113年度監簡字第20號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之裁判費新臺幣1,5 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間聲請假釋事件,對 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113年度監簡字第20號判決提起上 訴。按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依同 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原本應徵收上 訴審之裁判費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按監獄行刑 法第114條第1項:「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 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 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同 法第136條「第111條第1項、第113條、第114條之規定,於 第134條之訴訟準用之。」本件係屬監獄行刑法第134條聲請 假釋案件,是依上揭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 本件上訴審之裁判費為1,500元。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之裁判費1,500 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唐一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達泓

2025-03-06

TPTA-113-監簡-20-20250306-2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陸奕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間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陸奕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陸奕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8月,於民國112年9月11日送 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4 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 第114013520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5月10日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 日為115年4月2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秋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6

TYDM-114-聲保-96-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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