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03號
上訴人 焦金樑
王劉金鑾
張惠茹
郭碧珍
程琬凌
王啟睿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黃鈺茹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3,230,060元【計算式:返還土地部分:31,100
元(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9.66+19.07+19.25+19.44+2
0.52)平方公尺(被占用土地面積)=3,045,934元;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部分:36,961元+35,851元+36,190元+36,546元+25,7
18元+12,860元=184,126元,共計3,230,06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9,6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9
,61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TNDV-112-訴-803-202501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