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18號
原 告 光勝行即柯麗娟
訴訟代理人 葉信義
被 告 雅銘能源科技企業社即石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0,38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承攬第三人業主尚發營造之「七股漁電共生太陽光電系
統工程」,上開案場所屬模組與直流低壓機電等工程部分,
由被告承攬直流低壓機電等人力安裝工作,轉包予原告光勝
行即柯麗娟以技術人力施工安裝,工程款總計1,892,880元(
建置容量為2151/kWat乘以工資880元)。但業主驗收竣工後
,被告以瑕疵未完工為由,僅於112年6月15日交付50萬元、
112年7月31日交付30萬元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1,092,88
0元。爰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程款。
(二)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系爭工程原告於112年5月2日進場施工至112年7月15日止,
即藉口因颱風下雨工地積水,無法進場施工,有18區監工群
組對話可證。另原告於112年7月15日退場,工程進度約完成
4成,後續工程由被告自己接手派工完成,112年12月15日才
由第三方驗收公司完成驗收。原告完成4成之工程款為757,1
52元(1,892,880*40%)。如是以點工人數計算,112年5月2日
至112年7月15止,原告出工人數共271個人工,此有被告記
錄使當數量、施工人數line對話記錄可證,點工款為677,50
0元(每個人工2,500*271),無論原告主張何種計價方式,被
告均已給付原告80萬元,已逾原告可得請求之金額。
(二)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爭點事項:
(一)不爭執事項:
1、系爭工程原告承攬之計價方式為每一K瓦880元。
2、系爭工程全區完成時應為2151K瓦。工程款總計1,892,880元
。
3、被告已支付原告80萬元。
(二)爭執事項:
1、原告就系爭工程進度完成多少?
2、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為何?
四、本院判斷:
(一)原告就系爭工程進度完成多少?
1、被告向第三人業主尚發營造所承攬「七股漁電共生太陽光電
系統工程」所屬模組與直流低壓機電等工程部分,其中被告
承攬直流低壓機電等人力安裝工作,轉包予原告施工安裝,
每一K瓦之承攬費用為880元。系爭工程全區完成時應為2151
K瓦,工程款總計1,892,88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80萬元之事
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審卷第頁),上開事實核屬為真。
2、相關證人之陳述:
⑴證人即原告之員工蔡建宏證稱:「被告委託光勝行做太陽能
,光勝行的老闆是柯麗娟,我是受僱於柯麗娟,光勝行有接
被告的工程我有去做,在七股,做太陽能,時間忘記了,一
開始我們就進去做,做到可以送電,太陽能板不是我們裝的
,太陽能板做好我們去做裡面的線路,當時我們全區都做完
,共約做了2個月,實際的天數不知道,我們一天平均約五
個工人去做。後面確實有一些缺失,缺失是由被告改善,因
為當時我們還有工作,被告當場有答應說後面的缺失他們要
自己負責修繕,維修費用約定是由我們支付。但維修費用據
我所知後來沒有給付,維修計是77個人數,一人2,500元,
被告有傳line予總經理,我有看到」等語(本院卷第214頁)
。
⑵證人呂文忠證稱:「七股的工程是我代表光勝行與被告承包
的。除了光電板及光電板間的串電外,其餘接電工程都是我
們做的,我們包的工程款不包含光電板之間的串電工程,我
是進場的時間忘記了,我們承包的範圍是進場完成退場,退
場後被告有驗收,但有缺失要改善,有一些缺失是我們自己
改善,後來我問被告下次的驗收時間,被告說不確定,後來
有找被告到我們公司來談,跟我的領班蔡建宏與被告一起洽
談,說驗收時若有小缺失,請被告收尾,一天點工款是2500
元,總驗收完成時,我有請被告傳點工的單據給我,後來被
告有傳Line給我,總共我們的部分是77天,被告有傳出工單
給我們,上面有記載77天,他用line傳給我的就是證物七這
張,一工就是指一個工人,7月是1工,9月是28工,10月是1
4工,11月是34工,共77工,後來我有傳給被告請款的單據(
即證物五,本院卷第109頁),這77日是要從工程款裡面扣掉
的,我也有在請款單上扣除,我們要向被告申請的工程款即
我寫的這份單據。被告我12月份還有出工32.5工,12月份被
告的工作我都不知道,也沒有聯絡,我有傳給被告,被告傳
給我的時候確實有記載12月份的12月份,但被告說的點工款
都是板下工程,不是我們承包的範圍」等語(本院卷第215頁
)。
⑶證人趙祥羿證稱:「本案系爭工程我清楚知道,是我把機電
工程轉包給被告,工程是包含接地線,板跟板的串電、配線
、拉線、送電、地網,我知道被告有叫朋友來做,做到送電
後對方就沒有進來了,已經做到送電後對方就沒有做,送電
後來有缺失,缺失都是被告自己改的,後來到今年一月份才
全部驗收過。我們的初驗有很多次,實際日期不記得。總驗
收是在今年驗收」等語(本院卷第216頁)。
⑷互核上開三人所述,被告確有將系爭工程中除了光電板及光
電板間的串電外,其餘接電工程是由原告所承做。原告並已
完成全部之工程,但尚有缺失,其中缺失之部分,兩造約定
由被告自行僱工修繕,並以每一工2,500元計價等情一致。
可證原告確已完成系爭工程,其後之缺失修繕,由原告以每
工2500元計價,扣減原告之工程款。
(二)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為何?
1、原告已完成其承攬系爭工程之接電工程,全區完成時為2151
K瓦,每一K瓦之承攬費用為880元,合計總工程款為1,892,8
80元。
2、系爭工程尚有缺失,由被告自行僱工修繕,並以每工2,500
元計價,扣減原告之工程款。且被告有將證物7(本院卷第11
7頁)以Line傳送予證人呂文忠,此有Line對話截圖可證(本
院卷第97頁),兩造亦不爭執上開Line對話是被告與呂文忠
之對話(本院卷第38頁),顯見上開Line對話之內容應屬真實
。是上開該出工之資料係被告所記載並傳送予原告,而依該
出工紀錄表被告7月出工為1工,9月之出工為28工,10月之
出工為14工,11月出工為34工(詳如附表所示),合計被告7-
11月支出工數量為77工。
3、被告主張12月之出工數32.5工(詳如附表所述),而被告記載
12月之修繕工程為板下整線。但呂文忠已證述「12月板下工
程不是我們承包的範圍」,故被告12月份之出工32.5工,非
屬原告所承攬之範圍工程,被告自不得將12月32.5工之點工
款,由原告之工程款中扣減。
4、原告承攬系爭工程之工程款為1,892,880元,但尚應扣減由
被告自行出工修繕之點工款77工計為192,500元(2,500×77)
。又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80萬元,亦應由原告之工程款中
扣除,合計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為900,380元(1,892,880-19
2,500-80萬)。
5、按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
時給付之(民法第505條第1項);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
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
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
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
命令,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2項);又遲
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
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
法第233條第1項);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
6、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工程已完工,被告自有給付工程款
之義務,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並未逾上開規定之範圍,自無不合。又原告
上開起訴狀繕本係於113年7月18日送達被告收受,有送達回
證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3頁)。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00,
3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未逾上開規定之範圍,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
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附表:
編號 日期 出工人數 備註 1 7月25日 1 7月共1工 2 9月1日 2 3 9月2日 2 4 9月7日 3 5 9月13日 3 6 9月15日 2 7 9月16日 2 8 9月17日 2 9 9月18日 2 10 9月20日 2 11 9月21日 2 12 9月22日 2 13 9月24日 2 14 9月25日 2 9月共28工 15 10月16日 2 16 10月19日 2 17 10月20日 2 18 10月17日 2 19 10月22日 2 20 10月24日 2 21 10月27日 2 10月共14工 22 11月1日 1 23 11月9日 3 24 11月10日 3 25 11月11日 2 26 11月13日 2 27 11月14日 2 28 11月15日 5 29 11月16日 5 30 11月17日 3 31 11月20日 5 32 11月23日 3 11月共34工 33 12月5日 3 板下整線 34 12月6日 3 板下整線 35 12月7日 3 板下整線 36 12月8日 2 板下整線 37 12月9日 3 板下整線 38 12月10日 3 板下整線 39 12月11日 3 板下整線,加3H 40 12月12日 3 板下整線,加3H 41 12月13日 4 板下整線 42 12月14日 4 板下整線 43 12月15日 1.5 板下整線12月共32.5工 共109.5工
CYDV-113-訴-518-20241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