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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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簡
板橋簡易庭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02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英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宗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年籍資料及住所 或居所,且檢附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 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 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 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 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 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 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固載列「甲○○」為被告,並記載其身分 證字號為「Z000000000」,住所為「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 段000號2樓」,然經本院依職權以戶役政系統查詢身分證字 號為「Z000000000」之人,查詢結果為資料不存在,亦無姓 名為「甲○○」之人設籍於上開住所,有本院戶役政資訊網站 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個人基本資料及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參 ,是依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內容,顯無從確認被告之真實姓 名、年籍及住居所資料,而無從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復 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命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內容,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書記官 蔡儀樺

2025-02-21

PCEV-113-板簡-3024-20250221-2

板建簡
板橋簡易庭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120號 原 告 呂大瑋即洋陞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城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0,608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140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須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繕本1份。 三、應提出歷次估驗計價或結算、施作完成之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書記官 蔡儀樺

2025-02-21

PCEV-113-板建簡-120-20250221-1

板簡
板橋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30號 原 告 李香吟(即李智仁之承受訴訟人) 李威承(即李智仁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鄭君浩 簡宏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香吟、李威承為原告李智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李智仁於民國113年7月10日對被告鄭君浩、簡宏哲 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然原告李智仁於起訴後之113年11月8日 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何婉玲、李香吟、李威承,此有本院 依職權調閱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親等關聯、個人戶籍 資料等件附卷可憑,而李香吟、李威承迄未向本院聲明承受 訴訟,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得依職權,命其等為承受訴訟 後,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2025-02-20

PCEV-114-板簡-30-20250220-1

板小
板橋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366號 原 告 林靖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順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5萬元,以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又原 告固主張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而涉犯幫助詐欺、幫助洗 錢罪等語,然依原告所提出不起訴處分書所載,非屬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指之詐欺犯罪,故無同條例第54條暫免徵裁 判費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書記官 蔡儀樺

2025-02-19

PCEV-113-板小-4366-20250219-1

板小
板橋簡易庭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369號 原 告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文翔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須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書記官 蔡儀樺

2025-02-19

PCEV-113-板小-4369-20250219-1

板小
板橋簡易庭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273號 原 告 LUKMI HARTATI 上列原告與被告KHOTIJAH BT SUMARJO DARWIN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書記官 蔡儀樺

2025-02-19

PCEV-113-板小-4273-20250219-1

板小
板橋簡易庭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23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關宇宏 被 告 廖柏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 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13年12月19 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繳納補正,有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 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 蔡儀樺

2025-02-18

PCEV-113-板小-4230-20250218-2

板補
板橋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11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萬8,0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 蔡儀樺

2025-02-18

PCEV-113-板補-113-20250218-1

板補
板橋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源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萬4,6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 蔡儀樺

2025-02-18

PCEV-114-板補-8-20250218-1

板補
板橋簡易庭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134號 原 告 IMPERIAL GIRLIE GALIAS(中文名莉思) 上列原告與被告CLEMENA MA ANGELITA ANORA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萬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 蔡儀樺

2025-02-18

PCEV-113-板補-134-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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