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尚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762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0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毒品檢驗剩
餘量0.8220公克)及分裝勺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尚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622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及分裝勺1支,經送鑑
定之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毒偵字第7622號不起訴處分書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
卷可稽。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8220公克
)及分裝勺1支,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2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
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
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
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
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
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揚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PCDM-114-單禁沒-134-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