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救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陳品均
代 理 人 陳美秀
相 對 人 許詠竣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許詠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據其提出另案消費者債務清
理事件法律扶助審查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聲
請人113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73號消債調解事件卷宗查核無
訛,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再本件聲請人非顯
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TPEV-113-北救-82-20241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