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交通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290號
原 告 徐聰貴 住○○市○○路0段000號9工附067(現
上列原告因有關交通事務事件,提起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㈠記載「原告」徐聰貴。
㈡補正適格之被告及其住所或居所。
㈢陳明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及訴訟標的(即
訴請撤銷之處分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TPTA-113-簡-290-2024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