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睿璿
具 保 人 顏绣容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
度執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綉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顏綉容因受刑人郭睿璿犯妨害公務案
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
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及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沒入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妨害公務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1萬5,000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4月24日繳納保證金後,
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
訴字第7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提起上訴後,由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73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
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
參。嗣受刑人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
,且拘提無著,通知具保人亦未能偕同該受刑人到案,該受
刑人復無其他受羈押或在監執行而未能到案等情,有執行傳
票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送達證書、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113年12月27日彰警分偵字第1130077632號函及檢附之彰化
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1月10日中檢介富113執助3501字第1149003586號函暨
檢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
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及法
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
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CHDM-114-聲-132-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