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涂榮欽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
法第14條規定之收費標準,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費用應繳納
新臺幣1,500元,查聲請人已繳1,000元,請再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TCDV-114-司聲-231-2025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