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1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劉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劉雅玲於民國105年0
7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
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
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
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
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47,840元(含本金44,927元、利息2,913元)及其中44,9
27元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
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
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8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4927元 劉雅玲 民國113年11月22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TCDV-114-司促-2812-20250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