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翔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翔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翔基(下稱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
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
亦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
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
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
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
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
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
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
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
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
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
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
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
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
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
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編號3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依受
刑人之聲請(本院卷第9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向本
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
當。又本院以民國113年9月26日函檢附聲請狀繕本,通知受
刑人對本件聲請表示意見,經受刑人以書面表示無意見,有
本院113年9月26日113中分慧刑儉113聲1287字第9340號函、
送達證書及受刑人提出之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63至67頁)。復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
不同、行為有異、行為時間間隔非短,並考量各罪合併後之
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鄧翔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併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3.01.16 111.01.25至 111.02.18 112.03.21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59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48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3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 123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 295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 532號 判決日期 113.05.30 113.04.17 113.06.27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 1233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 264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 532號 確定日期 113.06.28 113.07.17 113.09.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974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1077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12595號
TCHM-113-聲-1287-20241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