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詠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詠讚建設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4
月26日,以其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之不動
產,作為其向聲請人買賣及簽發票據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5,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141年4月2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詠讚建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吳
美芝、吳美玉,於113年4月24日共同簽發本票1紙,票面金
額為4,972,500元,到期日為113年11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詎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向相對人提示)後,相對
人及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欠款,尚欠本金4,747,500元及利息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買賣契約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詠讚建設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
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 年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25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竹田鄉 美崙 532-1 0 0 130.00 全部 因分割增加地號:532-2、532-3、532-4、532-5地號 002 屏東縣 竹田鄉 美崙 532-2 0 0 102.00 全部 分割自:532-1地號 003 屏東縣 竹田鄉 美崙 532-3 0 0 95.00 全部 分割自:532-1地號 004 屏東縣 竹田鄉 美崙 532-4 0 0 100.00 全部 分割自:532-1地號 005 屏東縣 竹田鄉 美崙 532-5 0 0 123.00 全部 分割自:532-1地號
PTDV-113-司拍-252-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