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ARKER RAYMOND CLARENCE(中文名:賴炳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476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大麻種子1包(內有20顆種子)除送鑑耗損部分外均沒收;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煙油2支、含第二級毒
品大麻成分之殘渣罐2罐、殘渣袋4個、殘渣盒1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ARKER RAYMOND CLARENCE(中文名:
賴炳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76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
定。然扣案之大麻種子1包(內有20顆種子),經鑑驗為第
二級毒品大麻種子。扣案之電子煙油2支、殘渣罐2罐、殘渣
袋4個、殘渣盒1個經檢出亦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爰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用以直接
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
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
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
大麻種子可供栽種為大麻,雖非第二級毒品,但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4條第4項仍有持有之刑責規定,而禁止持有(同
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26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PARKER RAYMOND CLARENCE(中文名:賴炳瑞)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5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
,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釋放,並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76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
情,有前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考。
㈡扣案之電子煙油(彈),經刮取其內煙油,檢出第二級毒品
四氫大麻酚成分,扣案殘渣罐2罐、殘渣袋4個、殘渣盒1個
,經刮取殘渣或乙醇沖洗後,亦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
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5月18日航藥鑑
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存卷可參(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
12年度偵字第12848號卷【下稱偵卷】第190至191頁)。依
照上開說明,該等煙油(彈)無法與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成分分離,殘渣罐、袋、盒,亦無法與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分離,應認均概屬毒品之部分,且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聲請予以沒收銷燬,除電子煙油(彈)所含毒品成分之品
項應更正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外,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即毋庸沒收銷燬,乃屬當然。
㈢扣案大麻種子1包(內含種子20顆),經檢測葉綠體DNA片段
序列,均為大麻(Cannabis sativa L.)之種子,有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112年7月10日農特植字第
1123612317號函與所附DNA鑑定結果報告存卷可考(偵卷第2
55至261頁)。則該等大麻種子雖尚非易於施用,而非第二
級毒品大麻,但仍屬禁止持有之違禁物,而應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聲請人雖誤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為其依據,本院仍得援
引適當規定宣告沒收,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拘束,
附此敘明。又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SLDM-114-單禁沒-54-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