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永茂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廣達機電有限公司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36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10月19日,約定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聲
請人執有相對人與債務人廣達機電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6月
13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9,144,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12
月27日之本票1紙。詎屆期提示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
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鳳山 中崙 15 62,872.06 000000000分之67643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1634 中崙段1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房 二層:71.9 合計:71.9 陽台:8.95 全部 中崙二路576巷7之1號二樓 備註:共有部分:中崙段2637建號51,827.9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5 22 2416 中崙段1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房 一層:97.24 騎樓:39.64 合計:136.88 平台:3.33 100000分之55 中崙四路6號 備註:共有部分:中崙段2637建號51,827.9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3
32 2444 中崙段1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房 一層:97.24 騎樓:39.64 合計:136.88 平台:3.33 100000分之55 中崙四路8號 備註:共有部分:中崙段2637建號51,827.9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7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4-司拍-25-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