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4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國靜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11日
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偵字第343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及第3
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
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
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尤國靜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而被告不服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於收受判決書之後,雖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
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空泛記載「不服本院上開判決,
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上訴理由書另狀補陳外,謹先
聲明如上等語」等語,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
由書,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
由書,該裁定經本院囑託法務部○○○○○○○○於113年11月19日
送達於上訴人本人,是上開裁定已於113年11月19日合法送
達,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ULDM-113-金訴-342-20241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