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晏健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138元,應繳
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3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KLDV-113-補-673-20241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