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134號
原 告 IMPERIAL GIRLIE GALIAS(中文名莉思)
上列原告與被告CLEMENA MA ANGELITA ANORA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萬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 蔡儀樺
PCEV-113-板補-134-20250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