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怡成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怡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怡成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3年1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1月12日送監執行,茲受刑
人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
矯署教字第11401347121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世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TYDM-114-聲保-108-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