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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怡成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怡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怡成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3年1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1月12日送監執行,茲受刑 人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 矯署教字第11401347121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世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6

TYDM-114-聲保-108-20250306-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常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 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常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常維因侵占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 2年2月確定,於民國112年8月2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524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6

PCDM-114-聲-796-20250306-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巧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巧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巧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 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於民國112年11月1日送監執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 114年2月27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3月確定;又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75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兩案接續執 行,於112年11月1日入監執行,並於114年2月27日經法務部 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1451號 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 日期原為114年6月23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 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 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6

TYDM-114-聲保-92-20250306-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茂弘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茂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茂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入 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4年2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楊茂弘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11年度訴字第10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受刑人 於112年11月22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 2月27日法授矯教字第11401352680號函核准假釋,又受刑人 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9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 短刑期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9月1日 ,現尚未執行完畢,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6

TYDM-114-聲保-93-20250306-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若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若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若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0月,於民國112年10月18 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 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 教字第11401351451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8月17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 期屆滿日為114年7月24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 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6

TYDM-114-聲保-86-20250306-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廷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廷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紀廷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其於民國112年7月11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紀廷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經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 11年度審訴字第287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又 經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87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上開㈠㈡案所處有期徒刑, 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5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3月確定,其於112年7月1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等情,此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 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71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後,認屬無誤,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院 審酌本件聲請人已提出上揭之相當事證,且衡以假釋付保護 管束之受刑人權益保障及程序效率,本件以書面審查並裁定 准許為適當,尚無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6規定行陳述意 見程序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6

PCDM-114-聲-776-20250306-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其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其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其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9月5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95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8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瑄萱

2025-03-05

CTDM-114-聲保-50-20250305-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文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文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文德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月16日入 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4013561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76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 應於假釋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365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2025-03-05

CTDM-114-聲保-51-20250305-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中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中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中和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合計1年10月,於民國112年9月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 部○○○○○○○○○執行中,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3549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為受刑人既經法務部許可假釋 ,所餘刑期即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向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112年度簡字第249號)之本院聲請受刑人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5

TYDM-114-聲保-90-20250305-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豑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豑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豑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其中3月已執 行完畢),並於民國110年7月30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並接插 執行另案觀察、勒戒處分,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7880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 度金訴字第3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2025-03-05

CTDM-114-聲保-45-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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