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聲字第3號
抗 告 人 詹婉妤
上列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
4年1月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
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
,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所為駁回聲請之裁定,已於同年月1
6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遲至同年2月8日始具狀提起抗告
,有本院收狀戳在卷足憑,顯已逾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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