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號
追加 原告 A02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A03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原告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A01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被 告 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蕭佩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6日下午2時35分,
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本件兩造法律關係尚有釐清必
要,故應再開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