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05號
原 告 葉順明
訴訟代理人 李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威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51,781元(含本金1,000,000元加計算至具狀起訴前1日即民國1
14年2月25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9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000,000元 113年4月17日 114年2月25日 (315/365) 6% 51,780.82元 小計(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51,781元
TYEV-114-桃補-205-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