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原 告 傑克商業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鳳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王薏瑄律師
陳欣男律師
被 告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棋材
訴訟代理人 黃仕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九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兩造間民國一一0年十
月二十八日訂購貨物契約(下稱本件採購契約)起訴請求,
而本件採購契約附則第㈢款約定:「雙方當事人茲同意如因
本契約發生爭執而涉訟或進行任何法律程序者,應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卷㈠第二一頁),依首
揭法條,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林元輝於本院審理中之代理權消滅,業經
法定代理人楊棋材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卷第二六三至二六
八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部分:
(一)訴之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七百八十萬三千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一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訂立本件採
購契約,約定由被告向原告採購:❶軟體:⑴內部稽核作業
管理應用軟體-JRAP風險基礎稽核流程管理平臺一套(含
一年軟體保固)【下稱系爭軟體】、⑵VERITAS BACKUP EX
EC. AGENT FOR MIRCOSOFT SQL 一套【下稱SQL軟體】,❷
硬體:伺服器-DELL POWEREDGE R740(8 CORE,RAM32G,96
0GB,SSD SATA6),❸建置服務:含到府教育訓練八小時、
顧問技術服務四十八小時、工程師技術服務二八0小時,
總價含稅二百二十六萬八千元(單價分別為❶⑴一百四十萬
元、❶⑵四萬二千八百四十元、❷二十四萬六千九百六十元
、❸五十七萬八千二百元),而因兩造議約前被告表示所
購買之軟體無庸為客製化修正、願學習軟體之標準作業流
程及運作,原告提供之報價內容即未含括標的軟體之客製
化修改工作;本件採購契約原約定應於締約後六個月即一
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完成,惟原告於一一0年十一、十二
月間啟動導入會議、進行系統導入資料蒐集及需求訪談後
,被告自一一一年二月間起,開始提出新增客製需求,經
原告提出需求確認書予被告,後並修改逾六千支程式。原
告於一一二年一月三日在被告指定地點進行交貨安裝及整
合測試,被告當場提出十一項驗收問題,其中二項使用問
題當日已解說完畢,其中三項需求調整或配合使用習慣增
加防呆功能已於同年月五日調整完成,其餘六項屬新增需
求經原告於同年月六日告知因超出契約範圍、驗收前不修
改,故原告已完成交付。詎被告拒收原告所提之安裝報告
書等文件,並於接獲原告同年月三十一日委請律師寄發之
履約催告函文後,悍然於同年二月三日以存證信函為解除
本件採購契約、沒收原告履約保證金之意思表示,並要求
原告給付違約金,係以不正手段阻止原告完成履約、取得
報酬,依民法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應認原告已完成採
購安裝及新增規格之履行,爰依本件採購契約請求被告給
付價款二百二十六萬八千元。又原告就被告新增之客製化
需求工作,從未同意免費施作,而系統程式客製化工作屬
非收報酬即不為完成工作者,視為被告允與報酬,則自一
一一年五月間起至一一二年一月三日止期間以顧問報酬每
小時四千元、工程師報酬每小時二千元計算,被告另應給
付原告顧問及工程師報酬共五百五十三萬五千元,爰依兩
造間新增之客製化需求工作承攬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
以上合計被告應給付原告七百八十萬三千元,並應支付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
二、被告部分:
(一)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不否認兩造於一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訂立本件採購契
約,但以:
1本件採購契約關於標的系爭軟體之規格有十二大項、六十
三小項詳細明確之規範,與原始之套裝軟體規格不同,非
經客製化無法達成,且本件契約採購標的尚含括建置服務
、到府教育訓練、顧問技術服務、工程師技術服務,本件
採購契約標的包含客製化服務時數,屬本件採購契約範圍
之原告專案工作說明書壹「簡介」第二點「專案範圍」第
㈠項「建置符合本專案內容與整體需求之功能」、第三點
「專案時程」中「合約簽訂後六個月內完成第一金人壽之
完整需求開發、建置、測試、驗收等相關工作‧‧‧」、叁
「專案需求」第二點「系統功能需求」含十二大項、六十
三小項、第五點「應用系統操作需求」中「本計畫將導入
本公司所研發的標準套裝軟體‧‧‧配合第一金人壽需要報
表格式進行顧問需求訪談後,協助客製調校報表格式與進
行系統導入設定,以符合使用者的需求‧‧‧」等記載,以
及本件採購契約締約翌日之專案起始會議紀錄記載:「待
辦事項:‧‧‧於完成系統導入資料蒐集及需求訪談確認後
於三十日內完成客製需求規格書由第一金人壽確認」,附
件系爭軟體專案導入時程管制表四之說明「依照需求訪談
確認客製報表與程式範圍後具以進行系統調整與相關參數
設定」、「3需求確認書:完成客製報表需求規格訪談並
製作需求規格書提供第一金審閱與確認」、「4系統規格
書:完成系統客製功能規劃(HRDB介接)並提供系統規格
書」等內容,暨會議中原告法定代理人黃秀鳳之陳述,肯
認本件採購契約係由被告買受系爭軟體、硬體及建置服務
,系爭軟體將依被告之需求設定並進行客製調整,由原告
採雛形法導入系爭軟體,將資料輸入系爭軟體後進行測試
,再依被告需求修改、客製,工程師技術服務時數及報酬
已經估算計入需求變更(CR)及客製調整,縱實際時數有
超逾,亦由原告負責完成客製等,均可證本件採購契約標
的含客製服務。
2依本件採購契約原約定履約時程,原告應於簽約後六個月
即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以前安裝建置完成並經驗收,因
複測未通過,後兩造合意展延履約時程至同年六月十日,
後再展延至十二月二日,當日原告所交付之系爭軟體經測
試仍有高達一百二十一項問題無法通過驗收,雙方再合意
原告應於一一二年一月二日以前修復系爭軟體問題、於翌
日(三日)交付,否則即依本件採購契約廠商供應條件叁
「供應條件」第八點驗收第㈡項約定辦理,嗣一一二年一
月三日當日先發現十一項問題,其中七項迄未修復,原一
百二十一項問題後續檢測又發現許多瑕疵,原告已逾約定
之履行期限,被告乃於同年二月三日依前述約定為解除契
約之意思表示,自無庸支付價金。兩造就所謂新增需求工
作亦無約定,原告就客製需求工作報酬已計入本件採購契
約總價,被告無庸另行支付報酬,況原告主張提供勞務之
工程師其中六人並非本件採購契約經被告確認同意並簽署
保密協議之工程師等語,資為抗辯。
3被告對於原告依本件採購契約廠商供應條件叁「供應條件
」第八條第㈡項、第十條第㈠項約定,被告得請求原告給付
總價百分之三之懲罰性違約金四十萬八千二百四十元,爰
用以抵銷本件採購契約標的❶⑵SQL軟體及❷硬體價款共二十
八萬九千八百元之價金債務。
三、原告主張兩造於一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訂立本件採購契約,
約定由被告向該公司採購系爭軟體、硬體及建置服務,總價
二百二十六萬八千元,原應於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完成安
裝建置,嗣兩造合意於一一二年一月三日安裝整合測試,被
告當場提出十一項驗收問題,該公司於同年月三十一日委請
律師寄發履約催告函予被告,被告於同年二月三日以存證信
函為解除本件採購契約、沒收該公司履約保證金之意思表示
,並要求該公司給付違約金之事實,業據提出訂購貨物契約
(含需求規格、廠商供應條件、專案工作說明書)、報價單
(ORDER FORM)、電子郵件列印、會議紀錄、交件簽收單、
工作底稿報告調整、律師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臺北三張
犁郵局第七三號存證信函、客製需求確認書為證(見卷㈠第
二一至八五、八九至一0四、三二七至三四0、五七一至五七
七頁),核屬相符,前開證據之真正,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應堪信為真實。
但原告主張本件採購契約不含系爭軟體之客製化修改調整工
作,該公司業於一一二年一月三日完成標的之安裝建置,被
告以不正手段阻止該公司完成履約、履約,應給付本件採購
契約總價二百二十六萬八千元予該公司,及該公司就系爭軟
體客製化修改調整工作得向被告請求報酬計五百五十三萬五
千元,合計七百八十萬三千元部分,則為被告否認,辯稱:
本件採購契約採購之標的系爭軟體部分,係經依該公司需求
客製化修改調整者,採購標的除經客製化之系爭軟體外,尚
含括安裝、導入、建置服務,且全部客製化修改調整工作均
經估算計價,不得另行請求報酬,原告並未於期限前完成安
裝建置,業陷於給付遲延亦未通過驗收,本件採購契約已經
該公司解除,亦無庸給付報酬等語。
四、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稱買賣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
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
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民法第一百
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六十七條、第四
百九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
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亦有明定。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七百
八十萬三千元,無非以兩造間訂有本件採購契約,其業於一
一二年一月五日安裝交付完成,被告以不正手段阻止原告驗
收完成取得總價,及兩造自一一一年五月起至一一二年一月
五日止期間就系爭軟體客製化修改調整工作成立承攬契約,
被告應支付顧問、工程師報酬共五百五十三萬五千元為論據
,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㈠本件採
購契約是否經被告解除?㈡本件採購契約採購標的是否含括
系爭軟體客製化修改調整工作?如否,原告就系爭軟體為被
告進行之客製化修改調整工作,得否請求被告給付報酬?所
得請求之報酬數額若干?
(一)本件採購契約是否經被告解除部分
1本件採購契約主要約定如下:
①本件採購契約採購標的為:❶軟體:⑴系爭軟體、⑵SQL軟體
,❷硬體:伺服器-DELL POWEREDGE R740(8 CORE,RAM32G
,960GB,SSD SATA6),❸建置服務:含到府教育訓練八小
時、顧問技術服務四十八小時、工程師技術服務二八0小
時(見卷㈠第二一頁)。而依契約需求規格叁「軟硬體規
格」軟體部分㈠之記載,系爭軟體規格應有⒈稽核計畫管
理及規劃、⒉查核業務之分派、⒊查核資料庫、⒋查核作業
、⒌查核發現/缺失改善計畫回覆、⒍稽核報告、⒎缺失改善
追蹤、⒏管理報表及統計分析、⒐外部檢查管理、⒑自行查
核管理、⒒檢舉案件管理、⒓系統功能權限管理共十二大項
、六十三小項之功能(見卷㈠第二二、二三頁);建置服
務部分應有教育訓練、原告配合並使用被告提供之資料庫
系統及遵循人身保險業相關規範進行建置及開發、依被告
需求安裝各系統軟體之修補程式並確保相關應用程式可正
常運作、上線前執行壓力測試及CODE REVIEW(不得有低
中高風險弱點)並提供測試報告、配合被告ISMS資訊安全
各項要求(見卷㈠第二三頁);其他部分略為:㈠採購設
備均需含安裝、設定等服務並提供所需線材、配件;㈡軟
體與授權設定,原告需提供安裝建置服務;㈢原告應安裝
採購之硬體設備在指定機櫃內,並提供該項安裝之滑軌等
相關輔助設施,不另計費;㈣原告應按被告需求安裝及設
定所有採購之設備;㈤原告應依被告需求安裝及建置測試
環境在採購之系統管理主機上;㈥原告應依被告需求安裝
及建置正式環境在採購之系統管理主機上;㈦原告應協助
被告將指定之系統環境及設定設置在採購設備上;㈧原告
須配合被告所提出之以上需求,進行系統建置與移轉作業
,並確保所有系統與設備移轉後均能正常運作,不另計費
;㈨原告須配合被告進度,被告得要求於非營業時間進行
採購設備安裝施工‧‧‧;㈩保固期間內如因網路架構升級或
變更,須進行採購設備之系統參數設定、修改或重新安裝
,原告須提供人力技術支援,不另計費;除上開規格,
原告仍須提供達成本案功能所需之其他補助設備、線路施
工及軟體,不另計費‧‧‧(見卷㈠第二四頁)。
②契約廠商供應條件叁「供應條件」第六點「交貨及安裝」
略記載:㈠原告應於簽約後六個月內,將本案設備(含軟
硬體)送至被告指定地點建置、安裝,並通過被告整體整
體運轉測試且正常作業,經取得被告有關人員簽章認可之
文件後,方算交貨‧‧‧㈤原告針對本案所安裝之系統軟體及
應用軟體應於完妥後,進行被告指定之相關測試並遞交報
告,並應針對本項測試之缺失於驗收前完成相關修正;第
八點「驗收」略記載:㈠原告將本案設備(含軟硬體)全
部安裝完妥後,應遞交「安裝完成報告書」,被告收受報
告書後,於一個月內經查核其運轉正常後,再辦理驗收手
續,㈡驗收時如發現本案設備(含軟硬體)有瑕疵時,原
告應於驗收日起十五個營業日內進行更換、調整,運作正
常後再報請被告辦理複驗,複驗仍不合格,自初驗後七個
營業日起按逾期交貨罰款約定計罰,被告亦得逕予解除契
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第九點「付款方式」略記載:本案
設備總價款於全部設備(含軟硬體)安裝在被告指定地點
正常運作,並辦理驗收完成後,由被告依原告所開立之發
票,以現金、匯款或即期支票一次付清(見卷㈠第二六、
二七頁)。
③原告就本件採購契約所提專案工作說明書,除壹「簡介」
第二點「專案範圍」略記載:「㈠建置符合本專案內容與
整體需求之功能。㈡專案期間充分蒐集及報告專案進度。㈢
系統導入安裝、顧問導入與完成系統測試‧‧‧」,第三點
「專案時程」記載:「合約簽訂後六個月內完成第一金人
壽之完整需求開發、建置、測試、驗收等相關工作,並按
所訂定時程交付相關檔案」,就採購標的、規格、交貨、
驗收程序、系統功能需求亦有與前開書面相同之記載(見
卷㈠第四七至四九、五二頁)。
④簡言之,本件採購契約不唯就採購標的(軟體、硬體、服
務)之內容、規格有翔實約定,且就履約期限、交貨安裝
及驗收程序亦有明確約定(其中「交貨安裝」、「驗收」
部分,原告應將採購標的軟硬體部分送至指定地點建置、
安裝,通過被告整體運轉測試作業正常,取得被告有關人
員簽章認可之文件後,方屬交貨完成,後續應進行被告指
定之相關測試及遞交報告,及針對測試之缺失於完成相關
修正後,始得遞交「安裝完成報告書」,由被告於一個月
內查核運轉正常後,予以「驗收」,或發現瑕疵時,由原
告於十五個營業日內進行更換、調整,運作正常後再報請
被告辦理複驗),契約廠商供應條件叁第八點第㈡項並有
被告解約權之特別約定,亦即在原告遲誤履行期(如安裝
交貨期限、驗收程序之更換調整補正期限)之情形,被告
除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解除
契約外,在有契約廠商供應條件叁第八點第㈡項所定情形
時,亦得逕解除本件採購契約,無庸再依民法第二百五十
四條規定定相當履行期催告。
2本件採購契約於一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簽訂,兩造一一0年
十月二十九日會議決議略為:⒈本案自啟動日起預計六個
月內完成上線、⒉每月進行專案進度會議,並同步更新專
案導入時程管制表、⒊主機預計一一一年一月前完成進場‧
‧‧⒌預計十一月十七日開始進行需求訪談,待辦事項為於
完成系統導入資料蒐集及需求訪談確認後,於三十日內完
成客製需求規格書由被告確認(見卷㈠第七四、四五0頁會
議紀錄);原告製作之專案導入時程管制表亦記載:兩造
一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簽約、二十九日進行專案起始會議
,十一月一日原告交付專案工作說明書,十一、十二月進
行系統顧問導入(即依照需求訪談確認客製報表與程式範
圍後,據以進行系統調整與相關參數設定)及系統需求訪
談(含三場客製報表需求訪談及於十二月底前製作需求確
認書、完成系統客製功能規劃並製作提供系統規格書),
一一0年十二月至一一一年四月間每月一次專案進度會議
,一一一年一至三月間進行稽核資料庫建立、系統模組導
入、軟體安裝(含主機、SQL軟體、系爭軟體)與使用者
權限規劃、一一一年二月至四月進行系統測試(含單元測
試、回歸測試、整合測試、壓力測試)、弱點掃描/原碼
檢測報告、系統上線準備、教育訓練、上線、成果展示及
系統驗收,一一一年五月開始一年保固與維護期(見卷㈠
四五一至四五四頁),則原告原應於六個月即一一一年四
月二十八日以前完成契約廠商供應條件叁「供應條件」第
六點之「交貨及安裝」程序甚明。
3兩造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會議決議略為:‧‧‧⒉因先前單
位測試QA問題並未經被告複測通過,希望原告派員協助案
例資料建置後進行完整回歸測試,產出各模組需求報表以
利確認是否符合被告需求‧‧‧⒋雙方同意專案時程順延,五
月進行案例資料建檔至測試系統,俟回歸測試完成後安排
整合測試,自五月九日起至三十一日止共安排五模組九日
之測試,六月十日以前進行系統整合測試(見卷㈠第八七
、八八頁、卷㈡第五三至五五頁會議紀錄),應認兩造合
意展延原告之「交貨安裝」期限至一一一年六月十日;惟
原告屆時仍未能完成交貨安裝,經被告同意展延「交貨安
裝」期限供原告修改調整系爭軟體(參見卷㈠第五七三頁
電子郵件、卷㈡第五七、五八頁會議紀錄),迄至一一一
年十二月二日兩造會議時,系爭軟體之各項測試仍發生一
百二十一項異常、問題,被告乃同意再給予原告一個月期
間即至一一二年一月二日止修復系爭軟體問題,於同年月
三日交付,要求應將所有問題改善修復至系爭軟體應有品
質、不得發生任何不可預期錯誤或亂碼,並依各項功能提
供完整詳實測試報告,及遞交「安裝完成報告書」,如無
法完成修復作業,雙方同意依契約廠商供應條件叁第八點
第㈡項複驗不合格規定處理(見卷㈠第四六五至四六七頁、
卷㈡第一九一至一九八頁),是兩造最終合意原告除應於
一一二年一月三日完成契約廠商供應條件叁「供應條件」
第六點之「交貨及安裝」程序,即是日以前原告應將採購
標的軟硬體送至指定地點建置、安裝,通過被告整體運轉
測試作業正常,取得被告有關人員簽章認可之文件,續進
行被告指定之相關測試及遞交報告,及針對測試之缺失於
完成相關修正,作成「安裝完成報告書」,而如當日系爭
軟體仍有缺失,被告得直接適用契約廠商供應條件叁「供
應條件」第八點「驗收」程序第㈡項複驗不合格之約定,
對原告計罰逾期貨款、沒收履約保證金並解除契約。
4原告雖稱並未同意一一一年十二月二日兩造會議決議內容
云云,但該等會議紀錄係原告人員製作,以電子郵件寄交
被告審閱、修改,再回傳予原告,此經兩造陳明在卷,並
有(卷㈠第三二七頁、卷㈡第一三九至一四一、二一一至二
一四頁)電子郵件內容列印可參,而原告未曾就是次會議
紀錄內容表示質疑、否定,不唯於一一二年一月三日依會
議決議內容到場、配合進行檢測(詳下述),並於同年月
六日寄發電子郵件感謝被告安排同年月三日之測試(見卷
㈠第三二七頁),況被告復於一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寄發
函文檢附是次會議紀錄,要求原告依是次會議紀錄內容,
於一一二年一月三日以前交付本件採購契約採購標的軟硬
體至指定地點、完成交貨安裝及遞交「安裝完成報告書」
(見卷㈡第一九一至一九八頁),原告仍未回覆表達爭議
、不服,原告此節所指,委無可採。
5然一一二年一月三日當日,原告逐一說明各項功能調整結
果,由被告人員進行複測後,仍先發現十一項測試疑問,
其中七項迄未修復,原一百二十一項問題當日則未及確認
(見卷㈠第三二七至三三0頁),原一百二十一項問題由原
告於同年月四日提出QA測試管制表,交被告複測確認(見
卷㈠第四六九至四七七、五七七頁),而被告複測結果並
未排除全部之問題、缺失,後被告仍發現諸多瑕疵(見卷
㈠第四七九至五一二頁),應認原告仍遲誤兩造合意之一
一二年一月三日交貨及安裝期限,且被告得依契約廠商供
應條件叁「供應條件」第八點「驗收」程序第㈡項複驗不
合格之約定,對原告計罰逾期貨款、沒收履約保證金並解
除契約。而被告於一一二年二月三日以臺北三張犁郵局第
七三號存證信函為解除本件採購契約、沒收履約保證金(
二十二萬六千八百元)及計罰懲罰性違約金(四十萬八千
二百四十元,扣抵本件採購契約標的❶⑵SQL軟體及❷硬體價
款共二十八萬九千八百後,尚餘十一萬八千四百四十元)
之意思表示(見卷㈠第三三五至三四0頁),該存證信函業
到達原告,此經原告自承在卷,本件採購契約已經被告解
除,堪以認定。
6本件採購契約既經被告解除,原告依本件採購契約請求被
告給付總價二百二十六萬八千元,難認有據。
(二)本件採購契約採購標的是否含括系爭軟體客製化修改調整
工作?如否,原告就系爭軟體為被告進行之客製化修改調
整工作,得否請求被告給付報酬?所得請求之報酬數額若
干部分
1本件採購契約採購標的除系爭軟體、SQL軟體、硬體外,尚
含括建置服務(含到府教育訓練八小時、顧問技術服務四
十八小時、工程師技術服務二八0小時);依契約需求規
格叁「軟硬體規格」軟體部分㈠之記載,系爭軟體規格應
有⒈稽核計畫管理及規劃、⒉查核業務之分派、⒊查核資料
庫、⒋查核作業、⒌查核發現/缺失改善計畫回覆、⒍稽核報
告、⒎缺失改善追蹤、⒏管理報表及統計分析、⒐外部檢查
管理、⒑自行查核管理、⒒檢舉案件管理、⒓系統功能權限
管理共十二大項、六十三小項之功能,建置服務部分應有
教育訓練、原告配合並使用被告提供之資料庫系統及遵循
人身保險業相關規範進行建置及開發、依被告需求安裝各
系統軟體之修補程式並確保相關應用程式可正常運作、上
線前執行壓力測試及CODE REVIEW並提供測試報告、配合
被告ISMS資訊安全各項要求,其他部分則為㈠採購設備均
需含安裝、設定等服務、㈡軟體與授權設定之安裝建置服
務、㈢安裝採購之硬體設備在指定機櫃內、㈣按被告需求安
裝及設定所有採購之設備、㈤依被告需求安裝及建置測試
環境在採購之系統管理主機上、㈥依被告需求安裝及建置
正式環境在採購之系統管理主機上、㈦協助被告將指定之
系統環境及設定設置在採購設備上、㈧配合被告所提出之
需求進行系統建置與移轉作業並確保所有系統與設備移轉
後均能正常運作,不另計費,前已述及。
2兩造一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簽訂本件採購契約翌日之啟動會
議決議略為:‧‧‧⒉每月進行專案進度會議,並同步更新專
案導入時程管制表‧‧⒌預計十一月十七日開始進行需求訪
談,待辦事項為於完成系統導入資料蒐集及需求訪談確認
後,於三十日內完成客製需求規格書由被告確認(見卷㈠
第七四、四五0頁);原告製作之專案導入時程管制表「
系統顧問導入」(6日/48小時)說明欄記載:「依照需求
訪談確認客製報表與程式範圍後據以進行系統調整與相關
參數設定」,其中第⒊點「需求確認書」說明欄記載「完
成客製報表需求規格訪談並製作需求規格書提供第一金審
閱與確認」,第⒋點「系統規格書」說明欄記載「完成系
統客製功能規劃(HRDB介接)並提供系統規格書」(見卷
㈠四五一、四五二頁),前業載明。
3是次會議中原告法定代理人黃秀鳳陳稱,本件採購契約被
告採購之系爭軟體,係由原告採雛形法導入系爭軟體,將
資料輸入系爭軟體後進行測試,再依被告需求修改、客製
,工程師技術服務時數及報酬已經估算計入需求變更(CR
)及客製調整,縱實際時數有超逾,亦由原告負責完成客
製(參見卷㈠第四五五至四六四頁錄音暨譯文)。
4參諸:①兩造一一0年十一月十七日會議待辦事項略記載:
「⒈第二次專案需求訪談會議時間‧‧‧請稽核室於11/24㈢先
行提供11/17已經訪談系統設定管制表及會議當天顧問說
明須提供之各項文件資料格式,以利後續客製需求規劃書
整理與雛形系統模擬」;②兩造同年十二月二日會議內容
第⒊點略記載:「11/24已收到‧‧‧核對範本內資訊是否符
合系統功能所需並進行相關問題洽詢,以及確認表格內容
需求,後續將以提供資訊與訪談內容進行客製報表需求規
劃,後續規格確認後,據以建立系統雛形提供測試」,待
辦事項第⒈點記載:一月份專案進度會議時間‧‧‧請稽核室
提供現行各項查核作業管理控管表供參,以利後續評估客
製需求與規劃書整理;③一一一年一月五日會議決議第⒊點
略載稱:針對一一0年十一月十七日與十二月二日需求訪
談事項,除現行系統已有之項目外,僅將需求需客製之項
目編入客製需求確認書,並提供給稽核室相關窗口進行確
認,第⒋點略載稱:會議上補充表單‧‧‧請稽核室同仁於會
後提供,以便帶入客製需求確認書(見卷㈡第四一至五八
頁);④原告亦陸續修正、提出系爭軟體稽核作業管理、
自行查核作業、檢舉案件管理、HRDB自動匯入介接之客製
需求確認書予被告確認(見卷㈡第五九至一00頁)。
5綜上,本件採購契約書面內容(含需求規格、廠商供應條
件)已明揭被告採購之標的系爭軟體部分應具備指定之功
能,採購標的除軟硬體外尚含括安裝、設定、建置技術服
務,不得另行計費,締約後兩造之履約作為(含啟動會議
內容、多次專案進度會議內容、專案時程管制表所載原告
之履約工作、原告所製作交予被告確認之客製需求確認書
),除原告於一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之啟動會議即已由法
定代理人明確說明就系爭軟體之履約方法為採雛形法導入
,將資料輸入系爭軟體後進行測試,再依被告之需求修改
、客製,工程師技術服務時數及報酬已經估算計入需求變
更及客製調整外,自一一0年十月三十日起至一一二年一
月四日止長達一年二月餘期間,亦反覆踐行「原告依訪談
或會議等方式獲悉被告之需求後,修改、調整系爭軟體並
進行測試,再針對測試結果修正」之過程,是段期間原告
從未表示依約無庸配合被告需求修改調整系爭軟體,或就
系爭軟體之修改調整客製工作將另向被告計收服務報酬,
本院認本件採購契約採購標的❶⑴系爭軟體部分,為經客製
化、符合契約規格及被告稽核作業需求之內部稽核作業管
理應用軟體,易言之,被告係採購經客製之軟體,並非通
常之套裝應用軟體,而客製商品之客製費用,除契約另有
約定外,通常係計入價款,故客製商品價格通常較一般商
品為高,焉有出賣人就客製商品之價格外,尚得另就客製
工作再向買受人收取報酬之理?原告就系爭軟體依被告需
求所為客製工作,除超逾本件採購契約所定系爭軟體規格
(即增加契約約定系爭軟體規格以外之功能)部分外,均
屬原告為交付合於約定規格之標的(系爭軟體)所為工作
,費用業計入系爭軟體之價格,由原告自行負擔,無由另
向被告請求報酬。
6至原告稱本件採購契約採購標的系爭軟體部分不含客製服
務部分,固據提出一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五月十四日二
紙報價單為憑(見卷㈠第七一、七五頁),但該等報價單
不唯均未經被告簽章回傳,報價有效日期早於同年五月二
十日、三十一日屆滿,而本件採購契約於一一0年十月二
十八日方簽訂,迭已提及,距離該等報價單有效期限近五
個月之久,且該等報價單所載系爭軟體之價格(一百五十
萬元)均與本件採購契約系爭軟體價格(一百四十萬元)
有十萬元之差距,其中第二紙報價單就到府教育訓練八小
時與不含報表客製調整服務之導入建置相關技術服務(含
顧問四十八小時及工程師二百八十小時技術服務),報價
共八十萬二千元,與本件採購契約建置服務(含到府教育
訓練八小時、顧問技術服務四十八小時、工程師技術服務
二八0小時)之價格五十七萬八千二百元間,亦有高達二
十二萬三千八百元之差距,又本件採購契約書面內容(含
需求規格、廠商供應條件)及締約後兩造之履約作為,均
明文或一再肯認本件採購契約採購標的系爭軟體應經客製
以符合被告需求,業如前載,本院認該等報價單不足以證
明本件採購契約採購標的系爭軟體無庸客製。
7本件採購契約採購標的❶⑴系爭軟體部分,為經客製化、符
合契約規格及被告稽核作業需求之內部稽核作業管理應用
軟體,並無證據足認原告就系爭軟體所為客製修改調整工
作超逾原定系爭軟體所應具備之功能、得另向被告收取報
酬,況原告遲誤兩造合意數度展延之交貨安裝履約期限,
此經本院審認如前,豈有原告無法於約定期限內提出符合
約定規格之標的(系爭軟體),遲誤期間就標的所為之補
正修改工作尚得另請求被告給付超逾契約總價二‧四倍、
約定服務報酬(五十七萬八千二百元)九‧五倍報酬之理
?原告請求被告就該公司客製修改調整系爭軟體工作,另
給付五百五十三萬五千元,亦非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本件採購契約及兩造合意,至遲應於一一
二年一月三日以前將採購標的軟硬體送至指定地點建置、安
裝,通過被告整體運轉測試作業正常,取得被告有關人員簽
章認可之文件,續進行被告指定之相關測試及遞交報告,及
針對測試之缺失於完成相關修正,作成「安裝完成報告書」
,原告遲誤前述期限,本件採購契約業經被告以存證信函合
法解除,本件採購契約採購標的❶⑴系爭軟體部分,為經客製
化、符合契約規格及被告稽核作業需求之內部稽核作業管理
應用軟體,並無證據足認原告就系爭軟體所為客製修改調整
工作超逾原定系爭軟體所應具備之功能、得另向被告收取報
酬,從而,原告依本件採購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總價二百二十
六萬八千元,依系爭軟體客製修改調整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
付報酬五百五十三萬五千元,合計七百八十萬三千元,以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洵屬無據,不應准許,爰予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
敘明。
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TPDV-112-重訴-522-202411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