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廖君奇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竹簡字第610號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蓋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
,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
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而所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依上開條文立法理由揭示,如核對更正筆錄、他
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
虞等屬之,故訴訟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依規定應敘明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
該聲請有無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必須持有法庭錄音光碟
之正當合理關連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二、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被告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固堪認其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
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之聲請理由僅記載略以:…無奈戴麗玉
又提起民事訴訟,故再次申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將提起
民事訴訟,以維自身權益等文字,並未具體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有何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也全未說
明本件聲請與其他訴訟之關聯,揆諸首揭規定,自難認與聲
請之程式相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霽
SCDV-113-竹簡聲-9-20241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