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韋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
字第3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韋綸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815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
112年11月8日確定,至113年11月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
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犯電子遊業管理
條例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第1項之罪,
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
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
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158號為緩起訴處分,緩
起訴期間為1年,嗣職權送再議,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
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5193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已
於113年11月7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
、駁回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
之財物、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及刑
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
供述在卷,並有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經濟部112年1月
9日經商字第11204000100號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111年12月27日中市警霧分行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現場蒐
證相片、電子遊戲機說明書、經濟部112年1月7日經商字第1
1204000110號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1年12月26
日中市警霧分行字第1110056169號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
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第2項
,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現金(新臺幣) 1萬9700元 2 機臺 22臺 3 IC板 22片 4 抽獎盒 27個 5 彩券 1捲 6 監視器 2組
TCDM-113-單聲沒-228-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