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55 號
聲 請 人 葉勁辰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認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 年度勞上易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下
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58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
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
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
分別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
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
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
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
情形時(本項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
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
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
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之法定要件。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業經系爭判決一以其上
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
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其所陳,聲請意旨係就其遭「解雇」之處置程序合理性之
認事用法當否為爭執,客觀上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
其所適用之何一法規範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上
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